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惩罚,否认股东刺破公司面纱的资格是没有根据的。公司中小股东需要刺破制度的保护,特定情形下的控制股东也需要刺破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本质上是对涉及公司人格的公平正义的衡平追求,而不仅仅是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动机在于逃避债务,可以区分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自己债务两种类型。股东为逃避自己债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不借助于公司股东(大)会,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则必须借助于董事(会)的配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后果,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认定公司法人资格不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随着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在我国出现,应考虑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  相似文献   

5.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6.
实际经济生活中,因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无度操控公司,导致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对此,法院宜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从而使此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宜由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人格否认概念,法人人格滥用情形及法人人格否认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一系统规定,以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7.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为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其原则具有的特点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该原则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的否认.其原则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结果看,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要求法院责令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律人格逃避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形。在程序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依赖于司法程序,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利益衡量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9.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这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的固有缺陷,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西方国家首先开始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来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弥补公司法的漏洞。  相似文献   

10.
公司的人格性及其成员责任的有限性,实现了公司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和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从而使其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为典型和高效的企业形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却无法对股东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也就无法杜绝股东因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公司法人格否认正是为克服上述缺陷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并非对公司法人格的彻底否认,而只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破产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以世界金融大国的多种金融制度为例,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利用、操控其子公司的破产来规避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此领域引入“刺破法人面纱”理论,通过对母公司股东身份的强调,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在其金融子公司破产前后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责任范围的大小,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担负无限责任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托。  相似文献   

12.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3.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公司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公司环境责任体现在现有立法之中。然而,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却未对公司破产、终止等特殊情形下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预留制度空间,这容易引发公司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的道德风险。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环境债权作进一步区分,并且公司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公司主体资格,敦促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觉与自律。同时,糅合社会化的方式,促进公司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规定内容较多,但对公司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实现方式和途径规定极为简单。为使法院在审理类似公司纠纷案件中有法可依,建议修改公司法对清算组成立方式的规定,公司被强制清算可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开始;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  相似文献   

16.
一人公司具备民法上的人格,但其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理论而言,某一团体或组织是否具备刑法上的人格,取决于在刑法的视野下是否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范围追究团体或组织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视角看,一人公司不具备单位独立性的刑法人格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时,没有必要突破个人责任的限制追究一人公司的团体责任,仅需通过对自然人设置合理、科学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刑罚的功能;将一人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利于对其他人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没有必要赋予一人公司刑法人格。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传统理念认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存在的原因。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对此作了必要修正,指出公司在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为营利目标奋斗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道德义务。但与公司营利性本质相比,公司社会责任处于次优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理性分析,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以及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仅作了一般性规定,然而对其法律属性的探讨还有待深化。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其作为公司法原则的实质,而其实现机制的建立必须依靠多个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只是宣言式的,尚未制度化,表现为既缺失明确适用条件的实体性规则,又缺失明确申诉的裁决主体及其行为的实施性规则。申诉的适用条件应是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多决定;申诉的裁决机关应是人民法院;应由决定的作出机关对所作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与监事,实质为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选任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性,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又具明显的私法性。为实现其公私法上选任机制的融合,应在明确国资委统一代表国家行使选任权的基础上,利用行政立法对其选任标准予以明确,将现行转任及调任统一纳入公开选拔渠道,并通过与公司法上选任机制的有效对接使其得以协调构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