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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大体可分为普通法院的诉讼模式和特别法院的专门审查模式。建立中国的宪法法院,乃是建设有中国法律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路径。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可以节约违宪案件处理的时间与成本;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在审查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宪法法院的审查模式能体现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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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抵消抗辩主张,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双重属性,诉讼法应当研究其在诉讼上的效力。抵消抗辩类似于反诉的性质,所以其在诉讼程序中会产生"重复起诉"危险问题。笔者将抵销抗辩在诉讼中的表现分为三种类型:抗辩后行型、抗辩先行型和抗辩并行型;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允许原告在第二个诉讼中另行提起抵销主张;在第二种情形下,不允许被告另行起诉,只能以反诉方式提起;在最后一种情形下,被告可以同时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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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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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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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文化传统、诉讼目的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大致可以将侦查结构分为纠问式与弹劾式两大类.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侦查结构属于纠问式,其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缺少中立的裁判者、侦查人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度的结构框架内作用甚微.基于我国侦查程序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整体构建弹劾式侦查结构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其要件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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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问责是公民发起的直接指控或主张追究政府及其官员责任的社会活动,分为公民问政和公民究责两个相对独立的行动范畴.根据公民与政府之间互动关系的性质,形式多样的公民问责实践主要可以分为信任合作型、问政追理型、评议考核型、究责诉讼型等行动模式.不同的问责模式反映了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并在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问责的对象和内容、激励方式、制度化水平和问责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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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10)
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人情是一种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其对中国行政实践与价值选择的影响,主要基于互惠逻辑、面子逻辑和伦理逻辑而得以展开。中国式的人情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行政体系内部形成的、以行政体系内部不同主体间的交往为基础的业缘型人情;另一类是由行政体系与行政体系外部的社会性主体基于业务往来等而形成的互动型人情。人情对本土行政实践的影响,既可以表现为正面的主体激励,也可以表现为负面的腐败催化。根据情理法的不同优先性排序及情理法作为三种要素在"利""义"设定中的功能之不同,可将行政交往关系分为"情感型交往""工具型交往"与"理法型交往"三种类型。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西方而言,构建理法型行政交往模式,都应是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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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完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不失为内地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宪法解释体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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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契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雪菲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68-70
宪法司法化要求之一是允许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进入诉讼实务领域,但是在刑事领域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却阻却了宪法的适用。本文通过对宪法司法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分析,试图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解决宪法在刑事领域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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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形式是国家主权、国家政权、民族自治权、地域和人口状况等国家内在要素的组合形式 ,是国家总体构成形式和国家运行形式的总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 (包括国家元首 )的产生形式、运行形式及运行期限和构成形式的总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总体构成形式 ,是国家主权、国家政权、民族自治权、地域和人口状况等要素的构成状态及维系这种构成状态的准则的一种静态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包括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静态组织形式 ,但不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动态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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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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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架构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宪政的基本理念在于限制权力 ,保障人权。依法治国 ,实现行政法治 ,迫切需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这是行政法进一步发展对宪政所提出的深刻挑战 ,也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重构的核心问题。从中国现行宪政体制出发 ,建立中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以此重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方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权 ,实现民主政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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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法律宪法、社会/公民宪法——民族国家政治能力增强的复合宪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能力是民族国家在宪政框架下解决政治冲突的能力。如何增长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实现政治发展与政治可持续发展,是包括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民族国家面临的现实课题。宪政制度的建立,是增长政治能力的普遍途径。由于时间与任务的冲突,第三世界国家在制度设计与建设上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利用与整合现有宪法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对这三种发展形态的宪法进行整合而成的复合宪法模式,正是第三世界国家增加政治能力、实现政治发展与政治可持续发展的可行的、现实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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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是特定的宪法现象,其内涵是确定的。但在判定违宪与否的统一标准下,违宪的形态是多样的,如果以违宪主体为标准、以违宪行为为标准、以违宪作为行为为标准、以违宪审查的方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形态。对于良性违宪与恶性违宪、直接违宪与间接违宪、广义违宪与狭义违宪这些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出现过的违宪分类方法,则应从科学、规范的角度进行再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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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模式转型与近代英国崛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世纪英国的宪政模式是司法型的,国王权力在司法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政治领域却不受限制.而伴随着近代早期英国国王所代表的行政权力强大,司法领域越来越难以约束和规范国王的权力.最终,英国通过将中世纪司法机构的议会改造成近代立法机构的议会,来实施对国王行政权力的政治规范和约束,并完成了代议制型宪政模式建构.司法型宪政模式向代议制型宪政模式的转变,标识了近代英国宪政模式的转型.宪政模式转型完善了英国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也就为近代英国的崛起奠定了体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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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启动欠缺独立性,裁判机构欠缺独立性,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独立性缺失的恶果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清;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选择受限;劳动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劳动诉讼忽视调解的重要作用;审判人员构成背离"三方协调性"和"智识专业性"。中国劳动诉讼改革的制度取向应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其基本制度内涵是"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确立劳动诉讼特别程序。在劳动诉讼特别程序中,要适当缩短审限;确立相对诉讼时效;突出调解的地位;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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