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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本文从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未经网页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网页快照,对网页进行复制、存储、允许网络用户对该复制的快照进行访问的相关行为的定性入手,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网页著作权侵权,传统的著作权抗辩事由是否可以继续运用,以及提出网页快照是否侵权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借鉴灵活开放的“合理使用”标准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保护,贯穿数字图书馆运行的全过程,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不可绕过的一道门槛.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以及著作权的种类,指出在数字化资源建设中要注意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汇编权的保护;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要注意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及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同时阐述了图书馆自身著作权保护的方法和策略,指出数字图书馆要注意对自身域名与网页、自主开发软件以及数据库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跨载体复制系复制的特殊形态,原《著作权法》排除了对跨载体复制的司法保护,这有其特定时期的特殊原由。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已有了长足的进步,《著作权法》(修正)却依然未对著作权人的跨载体复制权予以明文规定,这不仅不符合国际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带来一系列实践中的问题。为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当分阶段从立法上予以补充和完善,将跨载体复制权纳入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4.
跨载体复制系复制的特殊形态,原《著作权法》排除了对跨载体复制的司法保护,这有其特定时期的特殊原由。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已有了长足的进步,《著作权法》(修正)却依然未对著作权人的跨载体复制权予以明文规定,这不仅不符合国际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带来一系列实践中的问题。为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当分阶段从立法上予以补充和完善,将跨载体复制权纳入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中国自2012年起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修改草案中首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进行了补充。针对草案中尚未完全明确的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结合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梳理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与精神损害判断标准,指出中国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保护范围之中,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被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不过,基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对其施行前的创作行为发生效力,但其效力不应及于施行前的演绎行为。即创作完成于该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不应因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原作品著作权人控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基于演绎者的演绎行为,即前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后者行为的后果。而该类演绎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改变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演绎行为的法律后果,构成不正当溯及既往。因此,该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作品,但应将获取的经济利益,按照适当比例分配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时,划定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一旦形成整理本则应纳入保护范围.确定著作权主体,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相应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权.在赋予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权利作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中国新刑诉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在法解释学上,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要件,应当作如下解释,即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属于非法证据的则应直接排除。非法取得的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属于广义的实物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取证程序规定;取证主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实体上判断非法取证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从程序上判断是否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附带设置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9.
期刊上网与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期刊上网有助于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但也带来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新问题。如作品更易于被复制、盗版 ,内容易被修改 ,完整性被破坏 ,著作权人权益不对称等。这是网络出版的特点所造成的 ,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 ,但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期刊上网是二次出版 ,应取得作者的授权 ,并采取适当的数字化方法 ,避免上网对内容的改变和破坏。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 ,为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进一步制订 ,期刊上网著作权保护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复制权便被认为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由于复制行为的隐匿性,使得著作权更易受损害,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如静电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出现及发展大大加剧了复制行为的隐匿性.著作权法所构建的权利及其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格局出现了偏离,于是欧美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即复印版税和录制版税.以求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分配和再平衡.这对于已经加入WTO,技术相对发达的中国来说无疑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2.
技术措施是一种有利于及时维护权利人利益的私力救济方法,但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等合法权益.这样,作为社会公众的个体便试图也用私力救济方式即规避技术措施的手段来维护个人利益.这两种私力救济方法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动态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4.
通过软件版权许可的非法垄断分析,认为版权滥用与有害市场具有非法垄断的共同特征,并提出在认定软件版权许可非法垄断的构成方面,应当充分注意版权人在版权贸易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均衡软件版权许可给版权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版权人的判定,  相似文献   

15.
试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成年人被视为弱势群体 ,他们的隐私权往往会被忽视乃至践踏。未成年人有其独特的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自由权和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任何干涉、破坏未成年人个人活动自由 ,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 ,非法刺探、调查、公布他人隐私 ,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利用未成年人个人资讯情报等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 ,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7.
伴随数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法的传统理论和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传播技术自身结构引生的悖离式障碍。版权法应以协调多元参与性主体之间利益合理、公平分配作为政策衡量的基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版权私力救济手段,很可能因带有私人利益的价值偏向而产生对合理使用造成损害的负面效应,应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应侧重以去"作品"中心化的"使用行为"作为确定版权保护边界的主要作用"焦点",故合理界定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私性"对认定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同时,互联网环境下应提倡构建版权的"双轨"治理模式,重新配置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补偿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18.
版权法制度历来重视版权人的非法垄断行为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将不当行使版权作为调整的对象。本文通过对软件版权许可的非法垄断分析,认为版权滥用与有害市场具有非法垄断的共同特征,并提出在认定软件版权许可非法垄断的构成方面,应当充分注意版权人在版权贸易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均衡软件版权许可给版权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版权人的判定。  相似文献   

19.
1938年版《鲁迅全集》的版权问题,有认为其涉嫌侵权。根据1928年《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的条文,1938版《鲁迅全集》的出版只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即可,不必以收回北新书局等出版机构的鲁迅遗著出版权为前提。李小峰同意由第三方出版《鲁迅全集》且对出版时间未设限。这种正面态度有助于消除王云五对于北新书局“反诉”的疑虑,也有利于《鲁迅全集》尽早出版。《鲁迅全集》出版过程中并未侵犯北新书局的权益,也不存在侵权问题。在民国法律框架下,1938年版《鲁迅全集》一经注册,其著作权(编辑著作权)就应归“鲁迅先生纪念委员会”所享有。  相似文献   

20.
版权法制度历来重视版权人的非法垄断行为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国反垄断法都无一例外将不当行使版权作为调整的对象。本文通过对软件版权许可的非法垄断分析,认为版权滥用与有害市场具有非法垄断的共同特征,并提出在认定软件版权许可非法垄断的构成方面,应当充分注意版权人在版权贸易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均衡软件版权许可给版权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版权人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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