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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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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虽然对监护人的顺序、范围和职责做了原则规定,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一些具体法律关系问题并不明确。如离婚案件中已离婚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职责要不要明确?如何确定?享有监护资格与实际行使监护职责能否混同等?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由离婚家庭的特殊形式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在一般家庭,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行使监…  相似文献   

3.
论监护的性质及若干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监护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岐.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监护被公认为一项民事权利.属于身份权.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不是权利,应当以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能否获得利益来判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使监护人从中取得什么利益,监护不可能是权利.另有学者认为,以利益区分权利义务是不科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的监护行为既是权利亦是义务.有人进一步说明,监护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有其特殊性,即法律赋予监护人享有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权利.本文认为,把监护单纯看作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不全面的,是难以解释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何以具有所谓的“监护权”,难以解释监护人疏于监护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为何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和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朱晶晶 《天府新论》2020,(2):97-105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在我国社会背景和法律语境下,可从立法宗旨、解释逻辑以及民法内在体系的角度出发,认定意定监护制度除涉及监护人的选任外,还可就监护相关的事项与监护人进行约定,即采“自治性路径”。在我国环境中,意定监护的运作机制可在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中的代理、意定监护监督的框架下展开。意定监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做成,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其内容可同时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并依当事人意思确定意定监护人受托的具体事项。当所委托的监护内容不全面时,可由《民法总则》第34、第35条进行补充。合同中有关健康、福利和其他个人事务的约定,应视被监护人作出该约定时考量的因素以及该约定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以确定其最终效力。意定监护中的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民事代理存在较大差异,与商事代理更为相似。据此,可认为意定监护人的代理权限以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为原则,以意定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制为例外,后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定监护监督可包括法定监护中的公力监督,当事人约定的私力监督,以及赋予法定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相应的监督权限等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5.
史卫民 《南方论刊》2007,(10):30-31,102
我国应把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为离婚后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根本原则,并从九个方面对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出相对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模式上,我国立法应兼采单方行使与双方共同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容进行细化,行使方式进行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监护很大程度上仰仗于监护人尤其是法定监护人的自觉,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监督的缺位一方面是立法体例使然,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观念上的“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的监护意识还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另外对亲权制度的误解也有一定的原因。因此,应设立公权监护制度,如设置监护法官、设置监护监督人、在民间逐渐培训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以防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俊  蒙柳 《理论界》2008,(9):68-69
本文从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探讨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亲权与监护权的正确界定是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首要任务。其次,监护人的种类、监护的具体内容以及监护监督机构的增设都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8.
《琼州学院学报》2016,(4):51-58
留守儿童受照顾权得不到保障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解决留守儿童受照顾权的保障问题。保障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要努力降低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的成本;要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规定不得让未满18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自生活,要求监护人树立"一切以孩子为主"的监护观念;要规范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责任转移的条件,明确合适受托人的标准,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分担;要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监护人惩戒与国家直接监护制度;要加大财政支持,可提供免费火车票、免费午餐,开办寄宿制学校,投放儿童津贴等;要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发挥社会和市场资源的作用,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9.
刘行星 《理论界》2011,(7):72-73
《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延续,并没有实质突破。监护人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以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0.
赖晟盛 《南方论刊》2022,(1):63-64,85
紧急突发事件所产生的监护缺位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的侵害;此时,国家利用公权力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也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排必要临时生活照料的责任与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结合了公共卫生防控经验,对单位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的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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