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文章从比较法上探讨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权,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精神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人格权就是以这些精神利益为基础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强制力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鉴于自然人人格利益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任意性,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可能将所有的人格利益都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而是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人格利益,将其上升为法律上之权利,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2.
刘卫先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41-44
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向我们揭示,其所指称的“环境公益”在外延上包括两种类型的利益,即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环境公益。这两种类型的利益在法律本质上是不同的,对它们进行保护的法律诉讼途径应归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王立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5(3):261-269
立法是一种受利益取向支配的权力行为方式,功利主义以立法行为中确立法律理由的形式反映到法律上来.在利益取向与客观实际的允许程度不相适应时,这种法律理由就会成为被预置在法律中的死亡因子,导致法律理由坍塌,可以从法律、法律部门乃至法律体系上反映出来,这种现象在中外法律史上层出不穷,表现形式纷繁多样.现阶段,正在从授权立法上先行表现出来,从利益分配格局上反映出来,并可能引发相应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适当地干预和救济正在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法治自我完善方式. 相似文献
4.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62-173
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法律利益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边界如何?是一个极具现实重要性,又兼具理论争议性的法学命题与法律适用问题,中外皆然,历久弥新。在传统主流法理学的利益分类理论中,公共利益常常与个体利益、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并列而用。该利益分类理论模式及其制度成果,直接导致公共利益被人为地戴上了一幅普洛透斯(Proteus)面具,使得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应用者困入了具有迷幻色彩的公共利益"罗生门"。在批判继承传统法律利益分类学说的基础上,尝试借助"价值—工具"两层次法律利益分类范式,透过概念辨析和假设检验等方法,对公共利益及其在法律利益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边界进行再解读。作者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价值形态的利益存在;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等则属于工具形态的利益存在。价值形态利益和工具形态利益之间互相映射,但二者不可化约等列。最后,借助部门法语境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变种形态,验证了"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并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利益体系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期为打开长久困扰人们的公共利益"罗生门",提供一把可能的方法论钥匙。 相似文献
5.
欧阳澍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3):48-50
利益分析方法是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这是因为法律秩序及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对关系主体利益的调整。低碳发展,既反映了新型利益价值的出现,也反映了新型自然秩序的诉求。以低碳发展所依赖的利益为基点,对低碳发展法律秩序规制对象的体系构成以及特点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翁连金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6):22-24
可持续发展法律将保护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纳入立法范畴之中,以保障人类的永续生存和发展。代际公平原则明确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法律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欲实现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保护,既要完善当代人对地球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制度,又要赋予后代人环境权。 相似文献
7.
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宝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利益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法律的本质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种利益的制度。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分别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商事个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为使命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则的提出根源于知识产与有形财产的自然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性质上的差异,知识产权制度中更多地体现出法律的控制。庞德将法律视为协调利益冲突手段的社会利益学说为利益平衡原则提供了法哲学上的基础。而在把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的同时对产权交易进行规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所带来的经济学上的效益最大化则为利益平衡原则提供了经济学上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张相君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71-75,84
西北太平洋区域是中国周边海域之一,区域内的海洋环境状况关系到中国海洋利益的实现。区域内复杂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格局,致使本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一直未获得法律上的进展。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向具有类似特点的波罗的海汲取经验。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保障本国及区域利益的最佳实现。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是新时期的法治理念,带来了新一轮的法律革命。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完善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宏观上须整合人性假设,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及革新理念,微观上须在政企法律关系、资产平等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定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敬从军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1):15-20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存在的根据在于交易,为公示所需,本质上由其特性决定。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对它的质疑和批判从未停过,近年来更是甚嚣尘上。从实证的角度,联系中国的实际,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秩序、效率、平等、人权和自由几个方面阐述了物权法定主义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即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揭示出物权法定并非主观的产物,而系客观使然,它对于人和社会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2.
郭伟强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6):873-875
从政府视角探讨了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在理论研究上兼具创新性和拓展性,在实践中又具有必要性和指导性。首先以政府这一新的视角为切入点,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层面界定了节约型社会的丰富内涵,并揭示政府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障碍,最后从政府职能、文化、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透视我国农村法治困难的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文东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3):216-218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文章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法治陷于困境的原因,希望为我国建立法治的农村社会出谋划策。 相似文献
14.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5.
16.
夏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2-44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活世界和系统二元社会结构观。从这一视角出发,他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功能性转变,即从制度到手段的转变。作为手段的法律上加速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资本主义法律存在的问题,但他并没有找到造成这种功能性转变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7.
从春侠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3(3):330-333
在早期儒家看来,不仅个人是文化大背景下生活的个人,而且整个历史、社会也始终是文化因革损益的历程演绎。这种认识,事实上也就是对文化发展规律及过程问题给出的答案。本文从文化哲学的角度阐述了早期儒家文化因革损益的观点,并且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揭示了此一观点的现代意义。 相似文献
18.
孟红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4):23-28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近代启蒙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刑法基本原则,由于其核心是人权保障,所以它成为法治社会刑法的标志,也是现代刑法与前现代刑法区别的关键。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研究视角,对我国20世纪刑法现代化的艰难历程进行梳理,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王远方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37-41
“拆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电信业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了政府管理市场的经济职能;从公司法角度分析,拆分于某些情况下等同于公司法上的“分立”,与“合并”相对应;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中国电信的三次“拆分”推动了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但仍亟需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的出台。 相似文献
20.
论守法道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大林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1):59-61
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守法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道德要求。表现为遵守法律的行为,而从内在的角度看,守法更重要的表现为一种守法的精神。在现代法治社会,守法道德既表现为对法定义务的恪守,又同时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积极主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