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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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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行为之债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在含有外国因素的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责任范围等问题,得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国际私法上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与实践:一是采侵权行为地法,二是采法院地法,三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但是,诸如海上侵权,空中侵权、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的确定及其适用范围并非上述三种理论与实践所能囊括和替代的,有其特殊性,需另作立法规定,也需另作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2.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3.
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与限制是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界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应为: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公务员;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为补充。与此同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当受法律的、合理赔偿等原则限制。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7,(5):71-76
传统侵权法秉持加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行为自由之维护,因而以侵权行为为其核心,注重以过错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加害人行为予以评断。近现代侵权法已转移至受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权益保护与救济,因而以损害事实为其核心,注重以损害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由此,损害与赔偿成为侵权法上的两大关键词。损害是侵权责任成立之至关重要的条件,所谓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皆可归入损害限定之内;而赔偿则是侵权责任承担之最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旨在使受害人之状态恢复至侵权行为未发生时。损害的界定是侵权之诉的入口,其具体认定贯穿诉讼之整个过程,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是出口或完结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侵权责任始于损害,而终于赔偿。  相似文献   

5.
完善中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自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以来,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设已有了很大加强,但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还亟待完善.应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不仅应承担被撤销和被改变的法律责任,还应逐步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应负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于混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选择求偿的原则.对行政不当行为,应采取有限制的责任豁免原则,以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大小.  相似文献   

6.
不同于一般的涉外侵权,涉外环境侵权具有跨国性、主体地位不对等以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等特殊性,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规制。在比较法层面,《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为我国的规则设计提供了借鉴。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目标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在确保适用结果确定性的基础上,追求判决结果的实体正义。故此,涉外环境侵权法律适用应当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并赋予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的权利;又基于侵权的私法属性,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准据法,并对此种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总之,涉外环境侵权应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但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的除外;当事人事后合意明示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法院地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体现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意,该条款具有效力上以及权利来源上的独立性。法院地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院地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明确规定准据法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该条款确定的准据法能够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当法院地冲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在侵权责任与国际商事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或者出现责任竞合时,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选择条款既不以权利为内容,也不以利益为内容,该条款不能通过利他合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如果选择了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与其他未选择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密切联系,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合同,进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一侵权行为之债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损害一方为债权人,加害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债,当它含有涉外因素时,就构  相似文献   

9.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侵权请求权是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同于违约行为和缔约过错行为,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相对人只能是侵权人。侵权请求权为实体权、相对权、救济权。侵权请求权行使的结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债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合同之债等原债,在这两类债中债务人的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与责任关系,责任不同于义务,为第二性义务。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为权利的效力,侵权请求权为对权利的救济方式。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并非一个层面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性质不同。侵权请求权也是不能脱离原权而独立转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无统一的联邦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规制的范围。由于各州商业秘密法存在冲突,在跨州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法院必须确定案件的准据法。通过几个典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例,比较了“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利益分析方法”等准据法选择的方法,认为中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政策定向法律选择方法。  相似文献   

12.
诉讼案件获得公证审判既是法院的基本职责,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院的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侵权客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都与其他侵权行为有明显不同。对法院特殊侵权行为的分析,丰富和发展了侵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分担是一种将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由侵权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完全或部分分担损失金额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制。社会连带理论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均能证明民族地区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好意同乘”乃情谊行为之一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则属于侵权行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致搭乘者损害,供乘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就其一般过失对搭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可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减责之依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构成与有过失时,亦可减轻供乘者之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时,供乘者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搭乘者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不仅及于供乘者,也及于第三人.“好意同乘”不能成为决定搭乘者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因素.据此,既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漏洞,又可统一法院审判实践,妥适解决好意同乘纠纷.  相似文献   

15.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6.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的功能,与之相比,补偿性赔偿及公法责任在功能上有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从侵权形势及侵权行为发展的要求等方面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就现实问题而言,也不存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相似文献   

18.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19.
共同饮酒人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解决。但共同过错并不是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并没有贬降过错本身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扩张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单独规定,与司机共饮者对司机负有相应的驾车劝阻责任。是否尽到该义务,实行加害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20.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不具管理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其中,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债的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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