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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犯罪构成的几个问题探讨刘方,彭延安何为犯罪构成和如何准确地表达犯罪构成,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争执的焦点。本文仅就犯罪构成的定义、特征和要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犯罪构成的定义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表明并决定某一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该行为...  相似文献   

2.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动,是由立法引起的,根源却在于社会的内在驱动。基于既有的研究成果,本文从刑法社会学的角度,具体论述了社会控制的需要与犯罪构成要件的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4.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5.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7.
<正> 一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在借鉴苏联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一方面强调犯罪构成必须以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本任务,认为刑法中没有不反映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也强调确认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一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根本标准,没有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 ,对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解释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传统的理论没有真正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 ,把四要件都解释为具有犯罪性 ,以致形成了“同存同废”的犯罪构成体系。本文以系统科学中的整体涌现性原理 ,分析了传统定义的缺憾 ,并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9.
[摘要]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所谓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又不构成犯罪的论述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孤立、割裂地看待犯罪构成内部各要件的关系这一根本缺陷是产生这种认识的理论根源。对犯罪构成体系人为设计的逻辑顺序,混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界限这一基本方法错误是产生这种认识的实践根源。正当行为只是在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有某种相似性,但不能得出其行为哪怕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对苏俄刑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拉伊宁的刑法思想经历了从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转变过程。他以唯物主义哲学为根据,从批判资本主义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缺陷入手,提出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该理论中,犯罪构成被看作是犯罪事实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该理论在苏俄刑法中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成为苏俄刑法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根据,并最终促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苏俄刑法中的确立。  相似文献   

11.
本文主要从定义、分类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对危害结果可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论是“四分法”、“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可以成立,不能以一种主张排斥或否定另一种主张;一切犯罪都有危害结果,但并非每种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法律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共同要件。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究竟是一种法律的规定,还是一种理论上的学说?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概念的产生、发展、犯罪构成的功能、刑法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规定现状等问题的分析,认为犯罪构成是法律人依据人们认同的基本道理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分析的结果,它既具有理论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3.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标准等进行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15.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实践中毫无根据。根据犯罪构成内容的事实特征要素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两个条件,应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从而形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三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16.
"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主张刑法第13条"但书"所"但出"的是"符合形式犯罪构成"且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该说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进行形式化解释打破了"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的信条;混用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这两个属于不同理论体系且内涵不同的术语;忽视了我国刑法分则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并以此对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做了照应性规定的事实;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形式化解释会导致刑法第13条与刑法第63条、第101条规定在体系上的矛盾。在我国的熟人社会尚未彻底解体、人治文化统治尚未彻底改观,以及司法的整体水平和司法体制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创阶段的现实状态下,"但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的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17.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18.
犯罪转化客观存在于犯罪过程中,不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犯罪转化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时空上的同一或延续;实质条件是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同时变化,而且突破原罪的犯罪构成转而符合另一新罪;构成犯罪转化的前后两罪也须存在一定差异和关联,这种关联性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与延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从定义、分类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对危害结果可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论是“四分法”、“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可以成立,不能以一种主张排斥或否定另一种主张;一切犯罪都有危害结果,但并非每种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法律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共同要件。  相似文献   

20.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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