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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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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与所有权转移有着内在联系,“交付主义”是以确保所有权能够移转于买受人为基础的。鉴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对于一般动产可采用“交付主义”,对于不动产和准不动产则应采用“所有权主义”。  相似文献   

2.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有体动产所有权合同移转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体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该从交付受让人时发生 ;有体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依赖于基础合同的存在及其有效。文章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视为不动产,而《物权法》又将其归属为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的认定,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界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基本可以分为登记说、交付说、合同生效说三种观点。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应运用在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上。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分别是债权问题与物权问题,不应混淆。因此,只有交付才能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4.
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以来,围绕物权行为理论的纷争已数百年。本文首先试图藉由对交付之性质的分析为切入点,借助历史溯源考察的方法,力图还原Traditio(交付)在古罗马法中的真实历史定位(Traditio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事实——占有的移转,并不必然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并非物权行为),继而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剖析现行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一并检讨萨维尼关于"交付是一个真正的物权契约"之经典论断的合理性。随后深入探讨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经由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梳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以期从中窥探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之态度。  相似文献   

5.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相似文献   

6.
简介物权公示的基本含义和方式,指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占有。分析物权公示的效力,即决定物权变动效力、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9.
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问题 ,是货物买卖中的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分析与评价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主要立法例的基础上 ,探讨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本文认为 ,交付主义为最佳选择模式 ;尽管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没有协调的可能性。就实际情况而言 ,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 ,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所以具有协调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一体化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让与该动产,即使没有让与权,但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它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据此,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时,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得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后来便演进为近现代民法广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相似文献   

12.
在黑格尔看来私人所有权通过占有、使用、转让得以成为现实。对物的占有确立了私人所有权,占有物是为了使用物,但是仅仅能够使用而不能转让的占有,并不是真实的占有,只有能够转让的物才是真实占有的物。黑格尔关于人对于自身的占有、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关于人有不可转让的所有物等思想,在现代社会仍极富价值。  相似文献   

13.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4.
近现代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乃是罗马法占有制度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交互作用、共同孕育的产物。占有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于维护财产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中国物权法应确立由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构筑起来的物权法体系 ,而没有必要突破这一传统的物权法格局。  相似文献   

15.
按照唯物史观原理,财产的性质首先取决于财产实际占有的事实,而不是首先取决于其法律所有权.据此,马恩从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出发,认定股份制财产实际已经不是私人财产,而是"社会财产",他们还因此把实现社会主义的希望寄托于股份制.但是在当时的形势下,马恩有时仍只从股份制财产的法律私有权出发思考问题,所以,有时用分析私人企业的<资本论>剩余价值论模式分析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财产巨变的意义估计不足,甚至这样那样地把股份制仍然等同于私有制.  相似文献   

16.
“富民”理想在我国古已有之,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奉行的家族财产共有制,强化等级秩序,剥夺卑幼行使财产处分权,否定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强化对土地的控制,妨碍土地的自由买卖,抑制了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而最终没能使中国走上“富民”的道路。  相似文献   

17.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其法律关系具有专业性强且周期长、双务且有偿、占有与权属不同时转移等特征。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与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密切相关,是有名合同部分条款有机结合而成的无名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调整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应当注重标准合同文本设计、风险分配与管理、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救济与信用保障等事项。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涉及到民法、破产法乃至金融交易法等诸多法理问题。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存在于计算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支付系统,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有体物,并非传统民法上的物。数字货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要能够满足所有者对其控制与支配,所有权权能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全部内容,所有权权属与变动能够以明确的方式予以公示即可。日本与中国私法体系同宗同源,对数字货币的认识大致相同,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超前于日本。不过,日本近年来的立法持较为积极主动的态度,中国则全面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与ICO。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应该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未来之立法中,根据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其纳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20.
无单放货是FOB卖方时刻面临的风险,正确识别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对实践中FOB卖方如何应对无单放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无单提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无单放货行为的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责任主体而言,无单放货主要是承运人的责任,但特殊情况下的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无单提货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货运代理人由于身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否需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关键在于其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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