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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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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2.
高压电致害案件在责任分配上的特殊性,部分是由于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处理过于依赖原因力标准。在侵权案件的分析中,应当明确区分归责阶段和责任分配阶段。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对电力设施产权人归责时不考虑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在责任分配阶段考虑严格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而原因力则是责任分配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3.
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一过程透视出行政侵权主体制度的设置关涉几方利益的价值平衡。对公务人员的行政侵权责任设定对于保障依法行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国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制度中独具特色的过错区分理论在强化公务人员行政侵权责任方面很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性。侵权法关注行为人的道德可责性,故意正属于这一趋势的环节之一;且动态系统论等新理论对民法典的影响,需要梳理、分析故意在侵权法中的影响与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故意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责任范围影响的情形的比较与分析,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故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故意在中国民法典话语体系下适用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界定,区分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进一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此来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由此认为: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过错”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替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合理使用规则的两个判断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化及责任规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确定责任规则,但是随着环境污染案件的增多,污染侵权也表现出不同的类型,适用简单统一的责任规则已经无法应对现实的复杂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不同类型,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规则。从违法型、排放型到事故型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观方面分别为主观过失或故意、客观过失和无过失,对应的归责原则分别为主观过错归责、客观过错归责和无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上应当渐次严格,在责任社会化规则上应当渐次宽松。  相似文献   

7.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8.
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归责原则如同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经历了从结果责任至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医务人员行医行为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分情况对待:对于因医务人员自身的过错导致医疗纠纷应按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非因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于患者不利的医疗后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9.
对过错推定责任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推定责任应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不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二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否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文章通过分析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并非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而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侵权法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0.
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关键是廓清"过错"与"违法性"的内涵,从二者的渊源及各国司法实践来看,二者指称的是同一事物,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过错"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更为恰当.医疗过错主要是过失,意指医师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1.
过错与因果关系共同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非彼此间毫无联系,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侵权人、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均影响到因果关系判断,但过错并非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独立发挥作用,过错须和原因力结合在一起确定侵权责任范围,这样才能更接近公平.  相似文献   

12.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有无过错,于确定赔偿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例如无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法规、规章中有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但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者未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数人侵权行为中,不仅共同侵权行为会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分别侵权行为也会产生连带责任;前者是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后者是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这对新概念的提出将数人侵权中的两种连带责任进行区分,能够实现侵权法价值与逻辑的统一。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在成立上有"门槛",即过错到一定程度和责任份额到一定比例的侵权行为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明星广告代言行为的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星过错广告代言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害,然而要追究明星责任却于法无据。分析了追究明星过错广告代言行为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侵权责任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5.
在确定特许人与受许人侵权行为形态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控制是关键。当特许人为保护其品牌而管理受许人,则不存在控制受许人防止其侵害第三人的义务;而当特许人超出保护品牌必要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存在控制时,存在控制义务。当特许人未尽控制义务,受许人侵权,一般构成竞合侵权,由受许人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则以过错程度为限。当特许人直接参与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时,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丧失了竞合侵权的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应被认为是基于一致意思行为的共同侵权,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特许人与受许人违反物的控制义务时,二者具有共同过错,构成违反共同义务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使用同一标识是商业模式使然,不应仅以此要求特许人为受许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南都学坛》2017,(5):71-76
传统侵权法秉持加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行为自由之维护,因而以侵权行为为其核心,注重以过错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加害人行为予以评断。近现代侵权法已转移至受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权益保护与救济,因而以损害事实为其核心,注重以损害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由此,损害与赔偿成为侵权法上的两大关键词。损害是侵权责任成立之至关重要的条件,所谓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皆可归入损害限定之内;而赔偿则是侵权责任承担之最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旨在使受害人之状态恢复至侵权行为未发生时。损害的界定是侵权之诉的入口,其具体认定贯穿诉讼之整个过程,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是出口或完结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侵权责任始于损害,而终于赔偿。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置应当具有适用性,而且只能对过错侵权责任设置一般条款。此外,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要协调一般条款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化条款两者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基于验资纠纷导致的诉讼风暴,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许多国家开始成为热点与难点.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认识上,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诸多观点都是相冲突的,特别在第三人范围的确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上尤为突出.只有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才能够在公司、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重复评价的现象。而以责任归责基础"过错"为核心,认真界定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性质,理清各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论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在坚持"过错"吸收"不法性"的同时,指出"损害"的"侵害明示的权益"性质也可被"过错"所吸收;通过界定"相当因果关系"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过错"亦可吸收"相当因果关系"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规范目的说"在解释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方面的巨大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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