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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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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汶川大地震是近三十年来我国遭受的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人们的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冲击.历史经验表明,特大自然灾害往往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灾时犯罪在时间、空间分布上,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应对灾时犯罪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控制、内化外部规范,防范群体犯罪的发生.对灾后重建阶段容易出现的性犯罪、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要坚决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2.
略论汉代抑制型防灾减灾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汉时期自然灾害比较频繁。汉代统治者和有识之士深刻认识到自然灾害的负面作用,忧患意识强烈,提倡灾前积极预防,临灾迅速开展救济措施,灾后实行补救措施。这使社会系统对自然灾害系统具有抑制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而灾后恢复重建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重大自然灾难发生后大都对有关如何应对灾难和灾后重建方面提出了许多至今仍闪耀着灿烂真理光芒的真知灼见,这对于指导当前我国“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认真体会。  相似文献   

4.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四川5·12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背景出发,通过对活跃在什邡、绵竹的各类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其在灾后重建中将承担比抗震救灾时更加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5.
东汉自然灾害史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对东汉自然灾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史料的搜求整理、灾害灾次统计、灾害时空分布、灾害形成的社会以及自然原因、灾害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甚或人们的心态和价值取向的影响等方面。多灾种综合研究者少,各灾种研究不平衡。  相似文献   

6.
东汉洛阳自然灾害与政府赈灾年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作为东汉王朝都城的166年中,洛阳发生了102次自然灾害,而在此后的30年里没有一次灾害记录。洛阳的灾害记录约占同期全国灾害记录的四分之一,说明灾害记录具有极其强烈的人为因素和政治因素。东汉洛阳自然灾害的种类齐全,除霜灾外,可谓是众灾毕至。位居次数多、为祸烈前三位的灾种为地震、水灾、旱灾。  相似文献   

7.
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阻滞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不能低估自然灾害。灾害自古即有。《左传·宣公十六年》记曰:“凡火,人火曰火;夭火曰灾。”这里把自然发生的火患称作“灾”。随着历史的演进,“灾”被泛指水、火、旱、虫等自然灾害。不过,灾害与灾荒并非同一概念。灾害是自然灾变所致,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灾荒是天灾与人祸的交织,如果自然灾害变成社会上的灾荒,这就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了。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到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我国共发生水旱灾害2085次,几乎平均每年有一次,其他风、电、蝗、疫等灾害则不计其数。历代反动统治者利用天灾,加强了  相似文献   

8.
吴长亮 《社区》2005,(20):14-15
亚洲是世界上灾害发生最频繁、损失最严重的地区。上世纪最后10年,亚洲发生的自然灾害数占全世界的43%,因灾死亡人口占全世界的80%。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20日,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已造成1630人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335万人,全国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30亿元  相似文献   

9.
本期导读     
文·史·哲栏目隆重推出著名元史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陈高华的《灾害与政治:元朝应灾议(谏)政初探》,认为元朝统治者在面对不断而且频繁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时,继承了前代的传统,在推行多种赈恤措施的同时,提倡应灾议(谏)政,鼓励官员就弭灾之道发表意见,作为施政的参考。从元代应灾议(谏)政的活动,可以看到元代乃至古代中国政治的某些特色。  相似文献   

10.
古代湖南除水、旱两大自然灾害外,主要的灾种还有虫灾、风灾、雹灾、冰冻、地震和疫灾,都对社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犯罪领域,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基于自然人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两种.对于前者成立共同犯罪没有什么问题,而对于后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鉴于刑法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一致,适用何种标准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而对于单位内部成员来说,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能成为对其进行并罚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女性犯罪并非仅仅主体为女性的“男性犯罪”,从一开始便呈现出与男性犯罪相异的“轨迹”。以往的研究者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多进行单维研究,或注重分析犯罪主体的个体因素,或注重分析社会变迁、流动诱发女性犯罪行为的作用,很少有研究者将犯罪行为放在一个动态、综合的因素体系中进行考察。本文试图将女性犯罪置于一个社会关系的综合体系中予以分析,以期把握女性犯罪所异于男性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客体是环境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重要特征.作者从对有关环境犯罪客体的观点的述评入手,认为传统的根植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刑法犯罪客体理论在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上有着严重缺陷;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应当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狭隘性,立足于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即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是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受到破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环境权关系.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深入,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扩散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争论焦点往往是计算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笔者认为这一“焦点”只是根据计算机犯罪的表象所进行的归纳、总结,而不是计算机犯罪区别于它罪的本质特征。换言之,众多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只是回答了:什么是(或者好像是)计算机犯罪?而没有追问:它为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相似文献   

15.
民国时期,乞丐问题并未因封建腐朽的清王朝倒台而减轻,相反更加严重。而上海又是当时中国的一个乞丐大本营,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广,影响之大,令人深思。1927-1937年《申报》上报道乞丐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对于乞丐的生存状况、社会救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报道。透过这些报道,我们可以发现,当时乞丐报道受时局的影响非常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同时反映了社会一些观念的变化等特点。这些报道也折射出了民国时期社会的一些状况。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7.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19.
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共生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都是当今世界严峻的社会问题。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绝对不是孤立的犯罪,两者互惠互利,共生共存,形成共生模式,产生共生能量,加速了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社会危害。有组织犯罪与腐败共生导致了有组织犯罪的力量不断膨胀,使政治腐败变本加厉,经济和精神领域逐渐被染黑,导致政府对有组织犯罪的查处难度不断加大。为了遏制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发生,政府必须加强对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立法进程;从制度和机构建设方面,预防有组织犯罪和腐败共生;加强国际合作,从世界范围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20.
恐怖犯罪自身的暴力性和攻击性决定其巨大的社会破坏性和危险性。因此,使用暴力恐怖犯罪这一概念,充分反映了恐怖犯罪的本质和内容。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也没有在刑法典中专章或专节规定恐怖主义犯罪,而是将恐怖主义犯罪分散地规定在刑法的不同条文之中。这些规定为我们更为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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