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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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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均具有保护第三人的重要功能 ,但对于如何在适用中保持这两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应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而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对第三人的保护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第三人的保护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区分原则等规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构建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以物权区分原则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最优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相似文献   

4.
诚信原则与物权行为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物权行为和诚信原则存在着不可分离性,善意取得乃物权关系中的基本诚信规则,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的效力优先于交付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并探讨了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及物权变动过程中诚信原则效力规则的两种复杂形态.最后,笔者对未登记房屋发生产权变动适用诚信原则效力规则进行了例证分析.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楚静 《南方论刊》2007,(6):36-37
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时效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消除财产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亦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诉讼时效、公信原则等其他制度所代替。  相似文献   

7.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中第三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辛芯 《理论界》2004,(6):149-150
在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商品交易中重要链务环节的第三人其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通过我国目前所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而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一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为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基础应首先予以确立。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浅析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各国民法大多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其在物权法中有着极高的价值定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本文着重就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二者相互间的关系及我国公示公信原则的完善发展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在注重信用的现代经济社会中,完善的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个国家软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部分,也是当前世界各国致力建设的重点。然而,我国商务信用仍处在发展过程中:囿于市场经济的缺陷、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的混乱、法制建设的亟待完善等因素,企业信用缺失、制假售假泛滥、消费信用滞后、证券市场隐患——商务信用的状况面临相当多的困境,令人堪忧。特别是商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法核心原则的应有之义,却并没有被人们提到它应当具有的高度上受到其应有的重视程度,从而发挥其指引价值取向、规范商事行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面对目前国内商务活动中的种种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行为,不仅需要推崇信用观念、加强政府引导、构建信用监督与守信激励的综合信用体系并加大失信惩罚等信用建设手段,更应强化商业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且通过司法手段实现最终保障,唯此才能更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12.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3.
王艳 《兰州学刊》2005,(4):138-139,196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要求.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伦理准则.善意的主观心理、守信的客观行为、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是其伦理要求.其具有保证交易安全、平衡交易利益、促使交易确实的伦理功能.  相似文献   

14.
“人无信不立” ,诚信作为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及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它不仅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而且还有利于个体的道德修养以及身体健康的发展。当前社会转型时期 ,应加强公民诚信品德建设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5.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不依附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独立法源?作为造法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相互分离且相互独立的?在适用次序上,公认的商业道德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于某项规则是否构成公认的商业道德?能否提起上诉等问题均享有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适用公认的商业道德,借助诉讼程序实施其价值评判,可在避免直接对实体性争议予以抉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7.
民法诚信原则在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有多种涵义。善意是其内在本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追求互利,至少是不损人利己。诚实和信用是其外在表现,诚实是进行民事活动之前,把影响他人权益的有关情况真实地告知利害关系人。信用是建立民事关系之后,完全遵守承诺,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诚信不仅是道德标准,更是法律义务。诚信原则是法律行为制度、民事归责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诚实守信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诚信教育对于大学生知晓诚信的意义和价值,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诚信行为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受助学生心理弱点、诚信意识淡薄和我国诚信机制建设不够健全等方面看,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非常必要,应着力提高受助学生诚信素质、塑造其和谐人格、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方面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要适当扩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外延,以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供给多元化的需求。从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考量,承认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是契合这一制度安排的,尽管这种交易违背了立法者意愿,但至少其不会产生明显的社会负外部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发,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调衡提出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诚信,即诚实与信用,其产生和运行的基础是商品关系。诚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诚信及其体系的建设意义很大。诚信体系的建设,应以诚信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以政府诚信建设为关键,以征信及评信机制建设为灵魂。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做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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