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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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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补充.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救济体系.文章的目的就是对在新物权法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形成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救济体系做一个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草案以详实的内容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对防止和解决我国目前频频发生的不动产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是,草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要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  相似文献   

4.
向明 《社会科学论坛》2010,(10):153-15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性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债权请求权,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态涵括单方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的情形及其他过错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交易成本理论作为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思路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典型分类以及科斯第一定律与第二定理对我国不动产制度的建设思路很有启迪.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机关设置以及过错登记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不足直接导致不动产登记非必要的交易成本增加.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借鉴德国模式吸收其实质审查机制的优势,改善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不动产权属证明及交易安全的一项重大隐患,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具体情形,其产生与存在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加之不动产登记瑕疵问题本身错综复杂的特性使然,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的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并统一司法适用.同时,从诉讼角度考察,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也需对传统诉讼模式和审查标准予以检视与重构,应尝试根据当事人争讼对象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的诉讼模式及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其制度本身确立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通过预告登记所取得的用于保障预期物权顺利实现的登记请求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突破的结果,具有债权性与物权性的双重特性和公平与秩序的价值追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所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也是基于这些特性和价值取向而加以规定的.尽管这些规定还不尽完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以及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略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还很不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要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上下功夫 ,做到“四个统一” :即统一法律依据 ,统一登记机关 ,统一登记效力 ,统一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松  韩静 《理论界》2006,(8):70-71
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和民法草案编制工作的进行,物权法的制订与否已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国家专职机关的登记行为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不动产交易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与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相适应。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立法相对滞后,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此,借鉴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先进经验,在筹划制订物权法的有利契机下,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相似文献   

12.
季伟明 《学术探索》2012,(12):39-42
预告登记制度源于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并为德国、日本等国家所继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建立统一预告登记制度,与其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中。《物权法》首次系统引进此制度,实为立法一大进步之举。本文从一房二卖的困境出发引出预告登记制度,并在对我国调整规则进行探析之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预告登记调整规则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3.
《新学术》2007,(2)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是无争议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有必要根据商事登记制度的性质、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需求对登记机关在商事登记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并使其在商事登记的各具体制度中得以体现,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井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申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以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从比较法、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反映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发展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还可以再彻底一些。建议通过扩大出资形式、确立投资者对出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引进保证有限公司等三个措施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相似文献   

17.
曹红冰  何斌 《学术论坛》2006,(12):137-140
市民法以确保市民社会中所发生的各种财产交易的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于不动产物权①,则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综观欧陆及英美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均有完整统一的规定,而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却是零星、散乱的且相互之间矛盾甚多,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的状态。故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乃我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编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须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18.
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流弊,《社会保险法》第20条和第21条是对旧制度流弊的修正.社会公正的规则要求,借鉴域外经验,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孝文化”资源制度化,制定家庭保障社会政策,“精神赡养”制度化,将外汇储备的一部分直接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19.
武兴伟 《理论界》2007,(11):67-69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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