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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为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了"避风港",但由于立法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对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产生的分歧最大。在宏观上明晰"避风港规则"制度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微观地分析该条款存在的缺陷,重点解决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以期能有益于更准确的适用该规则,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两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2.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资源共享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体现的利益平衡思想。《条例》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与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形成了反差。虽然图书馆对信息的使用在《条例》中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条例》也有"遗憾"的地方,这些"遗憾"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体现。本文将在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和分析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4.
利益是网络版权保护机制构建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不同知识产权利益的国家对的技术措施保护条款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和执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的过高保护标准表明:网络版权法制的国外立法借鉴须考虑中国与版权强国之间的版权贸易利益差异;应利用国际版权条约规则的原则性,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设计可实现中国利益最大化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国内外网络服务供应商(ISP)与版权人围绕ISP是否侵权的争议持续不断,双方在版权之诉中适用的避风港条款、合理适用原则和红旗标准又纠缠不清,存有冲突。从实践与理论的分析来看,正视避风港条款、红旗标准的价值定位与适用审查,改革现行的版权制度里的合理使用原则,消除ISP履行版权保护协助义务的消极态度,创新版权网络保护的方法机制,能够有效地应对网络环境下版权诉讼适用规则的冲突,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信息的传播方式,相伴而来的大量版权侵权行为往往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更具迷惑性.对比技术中立原则的域外立法实践,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着诸多局限,如认定侵权标准单一、帮助侵权的责任未细分、替代责任未规定、利益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应当明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平衡因网络技术发展而引发的互联网领域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7.
李磊 《学术探索》2003,1(8):79-81
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 ,引发了传统版权制度的革命。法律应适应技术的发展 ,对版权内容进行创新。一方面 ,承认网上作品的版权存在 ,另一方面 ,赋予作者网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的权利内容。同时 ,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期在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8.
"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自推出以来,广受热议,并已涉诉多起。近期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的案件频发,昭示着传统版权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和调整,现行版权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顺应新形势,在确保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必要适当扩大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适当放宽数字图书馆对版权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限,改革对版权作品利用的付费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调整出版商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建立新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文化传播,推动社会进步。  相似文献   

9.
我国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作为一种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版权主体、客体、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侵权及其法律救济,以及邻接权的保护等等.都要依据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而重新加以研究和界定.美国版权法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对网络领域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新<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等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  相似文献   

10.
视频聚合行为应否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的问题近来在司法界以及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分歧、争论激烈,这是信息化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与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又一次碰撞.在当前复杂的网络技术背景之下,作品的存储以及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正在从"复制权"向"传播权"转移.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打破传统有关"提供"行为的界定,建立广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将视频聚合此类具有明显传播特征的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从而实现在新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2021,(5)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时事新闻作品,而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然而,单纯事实消息新闻有着迫切的保护需求,故可以从美国的"热点新闻转载挪用规则"和德国的"不正当模仿他人成果规则"中思考如何保护我国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从法的价值平衡角度出发,可以得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闻的保护方面并不是冲突的。通过整合美国、德国的有关规则,并借鉴意大利著作权法原始获得新闻者16小时优先传播权的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规定新闻事实挪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3.
营业权作为一种商事权利,其保护客体为商人整体的营业利益,而非营业活动本身。受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多种传统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营业权制度,仅规定了适用于公有企业的经营权制度。而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严重限制了商人的营业自由。重构我国的营业权制度,就应当在宪法中创设"营业自由"原则,在商事条例中规定营业权规则,在经济法中增设营业权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4.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加强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首次在多边贸易协定里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其中“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此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规定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部分,不只是针对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还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明确。技术措施方面,扩大了反规避的范围,同时明确了法律救济种类。权利管理信息方面,增加了受保护的信息种类,扩大了禁止行为的范围,降低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要求。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私益保障与网络技术服务的利益权衡问题,“避风港规则”的提出正是对这一利益权衡的体现。“避风港规则”摆脱了过苛的严格责任而走向责任豁免,有益于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发展与中介参与,并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对著作权保障的效益促进。但是,“避风港规则”的提出背景已经发生变化,该规则保护的利益主次值得反思,而且加强网络监管、自我审查义务和预防性前置等也决定了不能过多倚重“避风港规则”。由此,应对“避风港规则”进行适用路径上的超越,即由中立帮助行为合理填补该规则的现有不足,据此审查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与否,并且辅之以著作权合理使用、外部监管与内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而既省却了“避风港规则”带来的理论弊端与适用纷争,又真正实现了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私益保障与网络技术服务之间的利益协调。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优先权,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事后救济"等弊端,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相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物权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回迁安置优先权的适用条件,确保其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的和谐一致,并通过预告登记等制度补充其制度不足。  相似文献   

18.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中国著作权法在实施数年后开始显露其对作品网上传播领域著作权益保护的不足.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可供借鉴.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一项与传统著作权并列且独立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了中国保护作品网上传播权利的立法工作.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使该权利的规制趋于体系化,但仍不足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诸多著作权纠纷问题,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数字时代对电影产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对电影的制作和传播产生了重大变革。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影的制作手段更加多样化,传播更加便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这为电影产业带来机遇同时,也对电影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电影作品的认定、电影作品版权归属及作者身份认定、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如何应对这些新问题,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要关注的事情。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我田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是知识产权立法价值体现的重要的一环,文章从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制度出发,剖析其存在的缺陷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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