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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涉及领域的不断延伸,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事务管理的需求不断扩大,行政权向民商法领域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审判实务中,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已形成共识,但就我国现状来看,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行政裁决现状及司法审查之困境对入手,在主张拓展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的同时。还提出对适用司法变更权予以必要规范和限制,以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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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纯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1)
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变更权,是指以司法判决方式重新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权利义务。人民法院有无这一审判职能,是行政诉讼中争论颇大又比较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既有经济行政案件可以判决变更的司法解释①,又有治安行政案件只能维持或撤销,不能变更的司法解释②。根据三大诉讼的各自特点,典型的行政诉讼应当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至于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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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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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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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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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帆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4):63-68
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是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裁量权的侵害,各国纷纷采用最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审查手段来控制行政裁量行为。英美法系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采用越权原则;而大陆法系则通过"越权之诉"来进行,二者的特点与成因都存在一定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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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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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之诉是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方式,是保障知情权实现的有效方式之一。行政信息公开之诉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由于行政信息公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信息公开之诉具有自身法律的特质以及独特的法治维度。为了社会成员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我们需要对行政信息公开之诉的法治维度进行建构,为行政信息公开之诉的法治运作指明理论与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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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限定与扩大的博弈——以司法权界限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哲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137-144
司法变更权作为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手段,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过分扩大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必将影响权力分配结构的合理与平衡。从司法权界限理论来看,改革和完善司法变更权制度并不在于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行政行为,而在于厘清《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立法原意,明确界定"显示公正"与"行政处罚"的内涵与外延,严格限定司法变更权适用的范围,以此界分并平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制度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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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广度,也直接影响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彰显。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益价值所在,其内涵外延是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本性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社会公益问题的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认知难度和规范构造难度。从法教义学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渐进式立法模式,虽日益拓展,但仍比较狭窄。与确定受案范围相比,制定明晰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意义,即从受案范围立法转向启动标准立法。从司法实践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裁判基准,司法裁决也普遍存在概括抽象、说理不足的问题。着眼于未来,应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优化立法例,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撤诉规则、上诉规则、执行规则等程序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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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和基于行政计划的计划行政,被认为是现代国家行政的最新发展,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对二战后日本取得瞩目的经济成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行政计划规划裁量的空间非常大,因此,对其进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制,以及加强行政计划的司法审查,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日本行政计划的制定程序遵循公开制度、民主参与制度与咨询制度;在行政诉讼上由于大多认为行政计划不具有处分性而不属于诉的对象,但在2005年行政诉讼改革后,通过处分范围的扩大,承认了计划过程中的处分性,大大地扩大了行政计划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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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在我国一直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裁决的。在现实条件下,行政裁决具有其难以替代的优势,因此,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先行裁决的制度设置具有合理性。但由于行政权在中立性和独立性上的特点,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还需要司法审查予以救济。政府在具体土地权属争议中的牵涉程度是复杂的,而当事人具有判断的最佳地位,因此应当由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选择将裁决提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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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贸组织)体制下的司法审查对象从总体看应为各成员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行为或措施,实践中往往反映为各种贸易壁垒措施。司法审查对象针对的是被审查行为的性质,解决的是被诉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WTO各成员的国内司法审查和WTO/DSB的国际司法审查来看,司法审查对象亦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前者根据各国不同体制而异,但以具体行政行为或措施为主;后者以各成员的抽象措施为主,但并不涉及可诉性与非可诉性问题,而有违反之诉与非违反之诉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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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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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这项制度开始直面公民权利保护问题,有了功能补缺的机会。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督促服务行政和监督秩序行政促使权利保护被吸收到法律实施制度逻辑中,从而上升为秩序目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以利益代表制为逻辑起点行使诉权,从而未能深入监督秩序行政,对服务行政义务也没有进行规范层面的明确和类型化区分。对此,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应当调整进路,以法律监督为理据,致力于填充秩序漏洞和构建平等分享之秩序。为了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权利保护,还需要强化诉讼的客观属性,扩展被告资格范围,以及构建适配性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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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混淆使用的原因;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概念的区分;比较了我国行政诉讼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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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均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