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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总体上是合适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完善进行探讨。一、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的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单独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这里主要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中的四个问题进行分析。(一)对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当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了反革命罪(如间谍罪),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如有关毒品的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按照刑法规定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为刑法第52条、…  相似文献   

2.
剥夺政治权利 ,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刑罚方法 ,但对该刑种的适用 ,亦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 ,对于所涉及的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应在立法上作出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区分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重新考虑 ,或者对这类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死刑犯、外国人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方式 ,应改变现行刑法的作法 ,采用分项适用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犯罪活动。其中第二项的六种政治自由是人民  相似文献   

4.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5.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付之阙如,以致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依然歧见纷呈,司法实践中则是绕道而行。这种状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厉行法制。为了完善我国刑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本文就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学界对《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阐释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是针锋相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或相类似刑罚方法的内容不一致;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在刑罚执行期间丧失《刑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及之后一定时间内甚至终身丧失其他一些内容广泛、性质多样的非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著作权经济价值不断增加,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也日益严重,加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趋势。资格刑通过剥夺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最终达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独特功能。在单位犯罪、高技术犯罪日益突出的今天,引进并适用著作权刑法保护中的资格刑,主要是限制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防止其利用从业条件再实施同类犯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仅限于自由刑,而没有资格刑的相关规定.在渎职罪中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刑,不仅是我国法制史的传统,也顺应了世界潮流.在刑法中应当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相关刑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吴江 《社区》2012,(25):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也就意味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  相似文献   

10.
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一种犯罪,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关系,共同犯罪的制刑规则不能适用于聚众犯罪。聚众犯罪的特点和刑法体系内的协调性特征决定了聚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犯限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不包含在内。  相似文献   

11.
轻刑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也是刑法国际化的要求.应对普通过失犯罪刑罚适当民法化,而对职务犯罪刑罚适当趋重.应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过失犯罪普遍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并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死刑规定,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死刑的适用条件,取消绝对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国外刑法典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适用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争议较多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部分进行了调整,不再规定计算标准和罚金限额。无论是从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互衔接的立场出发,未设置固定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上删除了独立适用的内容,却大大限制了罚金刑本身的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13.
论对向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刑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它既没有放松对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没有放弃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线希望;而且对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具有强烈的瓦解作用,又能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保存一批劳动力。总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犯罪以有期徒刑和拘役作为主要处罚方法.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渎职犯罪中应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渎职罪章的罚金刑主要可适用于过失的渎职犯罪,宜采用确定数额制;对渎职罪中有徇私利情节的,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宜采用倍比罚金制,做到罚当其罪。同时.渎职罪中应增设资格刑.实行资格刑的分立,以专条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一般原则.并将资格刑的内容扩大为剥夺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权利的资格。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在金融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设置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刑种,与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应废除死刑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并扩充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犯罪的调整范围较窄,主要体现在虐待罪、遗弃罪等少数几个罪名中,在当下已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要求。相较而言,菲律宾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立法范围则较广,除了打击虐待、遗弃行为外,将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严重监护失职及利用监护权的性侵行为都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该国刑法还规定了对不当监护人之监护资格的剥夺。借鉴菲律宾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立法规定,我国刑法一方面应扩大不当监护入罪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增设剥夺监护资格的资格刑规定。  相似文献   

18.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指一个刑事立法颁布后,它有没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也就是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建国的时间长短和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在建国时间不长,巩固政权时期,所颁布的刑事法律一般都有溯及力,如我国一九五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  相似文献   

20.
赵杰昌 《社区》2012,(15):46
社区矫正是指相对于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监禁刑的一系列非监禁刑的总称。重庆市沙坪坝区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实行社区服刑。目前已累计接收矫正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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