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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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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我国一上市公司为背景,借助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讨论其股权结构对决策的影响力,可得出股权与决策影响力之间具有比较好的对应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把权力指数作为对公司控制力的度量是非常客观的,可以此作为对公司股份进行控制的目标。因此,在我国国有股权的战略性结构调整过程中,建议:(1)国有股转让应侧重于在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转让,而不应过多面向流通股股东,以免股权过于分散。(2)可以以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为度量控制力的标准,通过反解权力指数公式,得出与预期控制力所要求的股份,从而定量控制国有股转让的权重。(3)政府应有目的地成立专业性中介机构,接受中小股东的委托授权,代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4)民间资金参与股权调整时,应以决策影响力为控制中介以优化介入比例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2.
公司控制权市场主流理论认为,在由各种内外部控制机制构成的控制权市场上,作为外部机制的收购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控制机制,外来者的收购不但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还会给双方股东带来巨大的财富。对丽珠股权收购案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丽珠集团控制权之争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了 23. 81%的超常收益,收购公司股东收益为负值。通过对丽珠收购主要参与方的进一步剖析,发现丽珠股权之争与以往的股权炒作有明显的不同,具体表现为并购行为的真实性和并购后的协同性大大增强。  相似文献   

3.
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公司的基本原则,具有存在合理性,如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鼓励股东加大投资、限制大股东风险等。但在公司实践中,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控股股东为了取得自身最大的利益,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近年来由于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法律保护不力,所以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避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国面临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5.
公司控制权是对公司资源进行排他性运用的权利,股东通过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不断分离与结合的往返运动达成其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公司控制权滥用和保障公司控制权独立性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法律规制应与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以表决权的制度构造为主要内容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股东控制权是私法上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不平等的纵向支配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股权结构集中型公司正负价值并存,既拥有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原则、方式和程序。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要求做到权力制衡,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控制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组织机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职责,正常地运转;其行使控制权的底线是不得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最小化。  相似文献   

7.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在四个机关间形成既协调又相互制衡、权责利一致的高效领导体制。国有股权一元化使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面临挑战。在立法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应该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8.
任何权力都有一个获得、承认和行使的过程,获得权力后,要通过一定形式、实际地对他人和组织及相关财富进行控制和支配。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无论是个人权力还是集团权力都担负着维护个人和集团利益的功能。因此,对权力必须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解决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问题,否则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0.
股东派生诉讼将司法权力引入公司内部自治事务之中,其不仅是一种股东权利救济制度,也是一种针对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权力行为的监督制度.从司法审查的角度认识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全面发挥其公司治理作用,也有利于从理论上拓宽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研究.在实务上,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要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相平衡的原则,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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