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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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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2.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展开是以真实性审查为核心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发挥了对真实性的间接保障功能,但尚未真正实现其直接的维护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功能。对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合规范性”和“合正当性”两个层次依次展开,前者与真实性审查规则的耦合构成其对真实性间接保障功能的基础;后者是对侦查措施正当性的审查,是证据能力的消极和否定要素。我国当前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对强制侦查措施的规制不足,限制了“合正当性”的审查功能,无法适应现代信息网络社会隐私权保障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在诉讼程序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真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具有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价值。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和自我鉴真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具有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明显缺陷,自我鉴真模式则无此问题,并且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为电子数据自我鉴真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持。当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缺乏体系化设置,外部鉴真规则零散不成体系,自我鉴真规则相对缺失。为了保障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我国应当细化现有外部鉴真规则,增加自我鉴真规则,从而完善刑事电子数据鉴真体系。  相似文献   

4.
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广泛存在,能否有效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将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职侦工作收集电子数据的运用困境主要表现在搜查、扣押难以有效实施,证据资料收集不完整,固定、移送流于形式以及缺乏必要技术保障几个方面。造成上述困境,既因为在观念层面上未充分认识电子数据的不可替代性,也因为制度层面未建立统一明确的电子数据收集规则以及在技术层面上未形成有力高效的取证队伍。要想走出困境,当前可通过提升检察机关的电子取证能力、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细化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以及加强电子数据的证据保管链建设几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5.
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应当考虑电子数据取证实务的需要,据此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十二类,其中六种为已有分类,六种为新增分类。新增分类包括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网络分层数据;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相似文献   

6.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中最为棘手,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电子数据证据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遗憾的是只确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未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求及发展程度,应制定包含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8.
庭审证据鉴真要求规范电子数据的存储管理,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复制有据可依,并制定相关规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殊种类,与其他证据的关键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并无证明机制的差异性.网络服务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应按照证据证明能力基本要素对依存载体的法律义务内容,严格遵守经过初始化过程中的授权,履行密钥管理功能,保证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电子数据存储的资料内容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使用电子数据系统必须完善相应立法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正>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信息网络犯罪在当下刑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高,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众性、链条性等特征,仅仅依靠传统侦查措施和方法可能已无法胜任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就自生自发地探索了许多新兴侦查措施和方法,如远程勘验、远程询问、抽样取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0.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暴露了新型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影响。这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使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删除;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提高取证的技术方式,而且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后虽然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但并未对其概念、特征、取证、举证、质证、审查判断等证据规则进行规定。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特征着手,论述了"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的合理性,提出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这两种证据类型需要进行合并的建议,并在一定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与论证了"电子数据"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种类规定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对计算机模拟证据并无明确规定。伴随时代飞速发展,计算机模拟证据将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计算机模拟证据进行定性,并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入手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展开具体判断很有必要。其中关联性主要强调计算机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真实性判断包括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合法性判断则涵盖取证主体合法与取证程序合法两部分。  相似文献   

14.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规则传统进行证据鉴真,另一方面要对机器学习的源代码进行可靠性评估,以完成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判断与可靠性评价。同时,应当以调整证据种类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以及构建大数据证据质证机制作为大数据证据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5.
世界侦查发端于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运用现场勘验方法侦查刑事案件.史至宋代,现场勘验方法在侦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宋代在现场勘验的侦查实践中,创设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了现场绘图技术,这些都证明宋代现场勘验在中国侦查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洗冤集录>中关于现场勘验步骤、方法和技术的记载证实,其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而且是中国最早的关于现场勘验的侦查学著作.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突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其存储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取证方法只能收集表现形式简单的电子证据,而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则无法应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取证应区分类别进行,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有不同的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侦查的基础是传统的侦查思路和方法,只不过在其中加入了大数据的获取和运用。电子数据具有过程性特性,证据概念的"痕迹说"更能有效地衔接行政执法、初查以及立案后的侦查等阶段。大数据侦查的步骤通常包括大数据中找异常、犯罪嫌疑人假说及其求证、比中数据侦破案件。大数据的获得具有自动性、非侵入性、公开性等特征,基本不会对人权造成大的侵害,实践中我国的大数据侦查并未违反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侦查数据库建设的众多组成数据中,目前应当重点加强社区警务的数据建设。  相似文献   

18.
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类活跃于各类诉讼中,但微信证据因为其高度隐蔽性和易篡改的特性在诉讼中往往采纳率很低。本文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困境谈起,从鉴真规则的法条梳理和鉴真的实践操作两个方面揭示微信证据鉴真存在的问题,提出静态鉴真规则与动态鉴真规则相结合的解决思路以期能够改善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困境,提高其诉讼采纳率。  相似文献   

19.
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初查作出了授权性质的规定,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初查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程序阶段。对于网络犯罪初查而言,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虽对其完成了授权,并对相关的电子数据赋予了证据能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上述规定进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若对程序启动与取证活动缺乏有效的限制,则可能会滋生一系列权利干涉型取证行为,甚至可能会导致初查成为一个有效回避法律对侦查权控制的避风港。亟须从主客观两方面同时着手进行相关研究,以回应实践中较受争议的主动侦查质疑及侦查前置的争议。  相似文献   

20.
在大数据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从海量电子数据中去寻找那一丝与诉讼相关联的证据犹如海中捞针,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成本增加,电子数据证据偏在成为难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及数据挖掘方法对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司法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催生了新的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给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思路。在大数据时代最需要做的是努力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模式借助于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对大数据的挑战,把握大数据创造的机遇,完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应用新技术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给予相应的证明力,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公平地接近证据,维持当事人在诉讼上公平公正竞争,以促进诉讼及发现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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