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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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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规定特留份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我国继承法也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但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的缺陷 ,因此作相应的修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而我国继承法没有设立特留份制度,只规定了必留份制度。韩国法律规定的特留份制度的内容比较全面与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与韩国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遗嘱继承制度在于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愿,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遗嘱自由的过度滥用便会损害法定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有时也会违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特留份制度之设立,使得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得到一定保障,对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既可以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够理顺现有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放任,过多地关注对遗嘱人自由意愿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定继承权,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存在诸多不妥。在保留现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特留份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利益、意愿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特留份制度源于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是一种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现代民法,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基础,为维护社会利益应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当程度限制.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由身份决定的,而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由需要决定的.我国享有必要遗产特留份额的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双缺人”(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这种因限制过少而自由过多的弊端极为明显.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思路应当是:扩大特留份制度权利主体的范围,在特留份的份额上设定可量化的标准与数额,对于“特留份”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7.
论继承法采取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相伟 《东方论坛》2003,(4):122-125
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合理限制 ,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世界各国均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继承法尚无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继承法中设立特留份制度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采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克服现有社会弊端 ,体现社会利益与社会正义 ,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8.
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特留份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通过追溯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渊源,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予以比较评析,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现实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设置的混乱和不理性,导致司法判例的混乱,从而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评析,指出了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认为应废除继承法第19条“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增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借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列宁对法律监督的价值意义、制度架构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在他看来,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建立以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为主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构应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享有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宪法地位;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和克服地方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一般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只拥有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检举的权力,而不能行使决定制裁、处罚的权力。这些法律监督思想具有丰富的法治意蕴,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以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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