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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瞻基是明代一位颇有作为的封建帝王。他在位期间,实行德政治国,重视农业生产,使国力进一步强大,实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仁宣之治"。但是,朱瞻基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宣德朝也存在一些弊政,尤其在处理宦官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失误。他提高宦官地位,赋予宦官批红权,设置镇守中官等,致使宦官势力空前猖獗,无意中为宦官干政提供了保障。他对造成明代的"宦祸"负有很大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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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4):18-21
该文就历代太后、皇后、妃嫔、宫女的内官制度的演变作了分析归纳,认为内官制度是在历代的 不断变化过程中逐渐发展完善的;隋唐以后至明代宫人女职成为内官制度的主流,这一点在明代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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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地方督抚大员因特定事务临时差遣的办事人员称为委员,"事竣则裁"。咸同以后,州县各类型公局机构大量兴起,委员出现了"任期化"的趋势。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州县档案资料的梳理,详细考察州县委员的职位、薪水及委员的承充、卸任过程,并对州县行政事务中委员的职责、委员与州县官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清政府通过差遣委员,为候补官员提供了就职的"岗位",有助于州县新增行政事务的运行,更加强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皇权下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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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关于鴉片战爭前我国資本主义萌芽問題的討論,厦門大学历史系教师曾經作了一些貢献。陈詩启先生所著“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1958年,湖北人员出版社出版),是厦大历史系明代經济史研究的一部份;这样一本专著的出版,是会引起史学界的注意的。全書共十二万字,是五篇論文的合輯。第一篇“明代商品貨币关系的发展和官手工业的演变”,第二篇“明代官手工业的組織”,第三篇“明代的工匠制度”,第四篇“明代官手工业物料的供应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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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朝初期到末期,拥有一定"地方自治品格"的保甲长、里甲长、乡约等乡村控制组织人员逐渐成为完全受官役使的"官之差役",这成为困扰清王朝基层政权良性运转的痼疾。清末"新政"以来,华北村庄权力结构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变动,在具有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背景下,国家以从未有过的姿态,将士绅精英、村庄领袖纳入体制内权力体系,使其成为地方自治的主导力量。国家欲借助士绅精英层进行前所未有的乡村政权重构与乡村治理。如同清代的乡村控制组织人员一样,新的地方自治领袖亦成为"官之差役",历史的轨迹固执地沿着自有的方向向传统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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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自古产盐,至明代已经形成黄岩、杜渎、长亭三大盐场,产盐方法以煎为主.明代台州建立多级盐务管理机构,负有管理灶户和生产资料、征解盐课、巡缉私盐的职责.明中后期,由于官盐价高质低,灶私、武装走私在台州层出不穷,官盐臃滞.嘉靖年间票盐制度的确立,导致私盐贩运更加方便.私盐使国家赋税收入减少,损害盐业官有制,极大威胁台州地方社会稳定,弱化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因此,明代台州盐业与私盐管理对后世的盐业专营制度改革有着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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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接管了后周的地方司法官队伍又设立了新的地方司法官职位,由此形成两个人事系统:一是以诸参军官为主的州曹司法官系统,一是以判官、推官为主的幕职司法官系统。宋代地方法官人员构成的变化形成了可相互制约的法官队伍配置,在此人员保证的前提下,宋代地方审判的行政流程中出现了“审”和“判”的权力分离格局,形成了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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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是一州一县的最高统治者,州是政府和州县官阶层,在传中国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从州县官收入入手,对傣禄、职田、家伙银、常例、耗银等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研究明代吏治以及州县社会作用是一个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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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巡视地方,检查和督促地方官吏工作的制度,在自战国迄明清两千余年的专制主义政治中发挥过极大的效用,其中以汉、唐、明时期尤为突出,而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明朝在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不久便已派御史到地方巡察。按《太祖实录》:“洪武二年七月癸丑,监察御史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①但当时毕竟是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举,所以仅仅是沿袭我国自汉唐以来造官巡察地方的旧例,还未成为正式制度。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后,朱元津开始对全国的官制进行全面调整。罢御史台,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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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是明代土官的主要分布区。明代云南土官有选用和世袭两类。选用土官为汉人,世袭士官是土酋。土酋袭职的次序有父子、兄弟、妻子、女婿、叔侄,甚至得到明朝许可后头目也可以袭职。在云南土酋袭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明代武职袭职程序,形成了云南土官袭职的基本程序,即应袭土官提出申请,头目保举,官员勘合,且应袭者符合年龄条件后可袭职。为避免争袭,应袭土官要接受儒学教育,在职士官要编制宗支图谱。云南土官赴京袭职,是明初形成的惯例。但路途遥远和土官贫富不均使正统时期出现纳粮就地勘合袭职。而勘合官员腐败等弊端,导致了嘉靖初年芒部、武定、寻甸等处土官叛乱。平定叛乱后,在总结弊端的基础上,嘉靖九年(1530)制定《土官袭职条例》。此后加强对土官的约束,每三年考核一次,通过考核才能连任,对违法乱纪、不服从勘合的土官实行改流。随着嘉靖时期灾荒增多、财政不足,嘉靖十五年(1536)开始实行纳粮折银袭职。而勘合官员索贿、不作为等行为影响了三宣六慰地区土官对明朝的向背,隆庆至万历初年木邦、陇川、潞江、蛮莫等土官叛附缅甸。为增强明朝对土官的凝聚力,万历初年放宽土官袭职条件,不纳粮也可以就地勘合袭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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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福建盐运司所辖的盐区弊端百出。官、商、民、匪均参与舞弊,导致盐务部门无法正常运行。盐官贪欲大张,盐商多心存苦衷,沿海灶民等下层人民视制盐、贩私为谋生之道,亦屈就腐败的官场,盐的专卖制度则无法推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