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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导致了物权制度的僵化,运行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弊病.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科学把握与现代化阐释,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相悖.对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必须坚持强制与自由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物权法定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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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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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 ,当事人不能创设 ,也不能变更。笔者认为 ,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功能价值的同时 ,应赋予物权法定原则以柔性 ,柔性化主要表现为确立弹性原则 ,对物权法定的机械化原则进行软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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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是建构我国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正确认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实现物权法立法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物权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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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订物权法以便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制订物权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充分体现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特点;物权法定--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必须有立法保障才能得到司法保护;物权法亦是各国物权立法遵循的普通原则。制订物权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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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交易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创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发展来看,应对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适应现象进行变革,对新的物权种类、内容及个别习惯物权等,可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加以承认,使弱化的物权法定原则更有弹性和包容力,以期符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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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人们赋予其上的诸多功能或者说其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或已经丧失。多元化的物权公示原则构成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致命的突破点。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诸多功能的剥离、返还、替代和转换,可以取消之,而建立一个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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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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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不是罗马法或法国民法的创造物,而是德国民法的作品,它因配合物债划分而设。物权法定主义之所以形成,全因其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然而,物权法定主义因造成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备受责难。但即使物权法定主义有其弊端,也不能因噎废食,武断地主张抛弃它。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它与现有的物债划分体系同命运。也正因为如此,即使人格权、契约债权的类型都从法定走向开放,物权的类型也不会像它们那样走向开放,从而为物权放任主义所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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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吉祥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6)
本文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和我国物权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发展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适应物权价值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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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权体系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作了新的归纳和阐述,对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交错与融合提出不少新的见解。由于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法———物权法与债法是围绕物权与债权这两个核心概念而展开其制度性规范的,因此对物权与债权的这种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法、债法这两大财产法各自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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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地区,物权法定原则已经理论检讨而有松动的倾向,以因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在两岸的民事立法中,法定物权似乎仍未加检讨地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法定物权固然有诸多合理的经济与非经济方面的价值,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分配的公平等,但是也会制造未必能够内化于交易本身的显著社会成本,如确认物权状态的成本,以及因不合特定交易需求而发生的排除、补充与防止法定物权的成本,并会扭曲竞争机制。法定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区别,惟在国家介入财产权关系方面,实秉承一脉相承的立法政策,故亦应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加以检讨,建立妥当的法定物权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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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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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有关物权行为理论能否为我国民法所接受,尤其是未来物权立法应否承认该理论,目前,学者争论很激烈,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着手,认识物权行为理论,解析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是法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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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97-101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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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