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过去很少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出版单位的案件,  相似文献   

3.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益绝非是一对不可融合的矛盾。自媒体言论主体不受传统媒体的更多行业规制,并不具有传统媒体的公信力。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态度,应理性衡量自媒体平台上发表言论的自由限度,促进权利边界意识的形成,同时关注言论背后的其他受保护利益。有关诽谤立法未直接将"为公共利益之目的"作为抗辩事由中的必须因素以克减名誉权,但在司法中频频见于判决理由的阐明,使之成为不容忽视的要素。  相似文献   

4.
<正> 新闻侵权案件是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系指通过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播放新闻报道或发表不同体裁的文学作品(纪实小说、报告文学、通讯等)而发生的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案件。由于新闻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频率高、覆盖面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新闻侵权比一般名誉侵权具有更大的危害。如何正确看待和审理新闻侵权案件,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新闻侵权指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造成被报道者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行为。责任指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侵权人的强制性义务。责任的抗辩是指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被告提出证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理由,从而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三者中,前二者是因果关系,后二者是否定关系。抗辩行为发生在责任确定前,是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以下六种理由可作为新…  相似文献   

6.
徐科琼 《理论界》2008,(1):78-79
作为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准确适用应建立在间接否认与抗辩相互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本文从一起具体案件所引发的悖论入手,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深刻地剖析了间接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基础。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说明,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但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都受法律保护。 (一) 名誉权是以人的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是学界的关注点。本文分析介绍了美国现行诽谤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实际恶意”规则以及美国法学界对于该原则的不同修正方案。本文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侵权案,可以借鉴美国诽谤法,采取只有证明被告方面主观上出于“实际恶意”时,才追究侵权责任的原则。在涉及国家官员和社会名流的案件中,对于个人的名誉的保护虽然重要,但一旦与新闻自由有矛盾时,本文认为保护表达自由的价值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及其运用策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出版自由同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的产物。抗辩事由是调适这一冲突的法律武器 ,是保护新闻出版自由及舆论监督的一道防线。全面抗辩事由最基本的有三个方面 :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评论的公正性和报道的特许权 ;局部抗辩事由主要有更正和答辩。合法而正当地利用抗辩权既取决于新闻媒体对抗辩事由准确而全面的把握 ,也取决于策略运用上的适度和灵活  相似文献   

10.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目前,社会公共利益屡屡遭受侵害,在立法上,却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因此,应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案件的几点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2.
赔礼道歉责任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在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普遍适用。司法实践对赔礼道歉的具体功能认识模糊,学界则认为该责任的功能在于弥补精神损害,法人因不具有精神从而不得请求赔礼道歉。确认赔礼道歉能否作为法人名誉权的救济方式,不应当以法人是否具有精神为抉择标准;而应当考察法人名誉权保护与赔礼道歉功能的关系,兼顾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利益。赔礼道歉作为衡平性责任,能够适用于救济法人名誉权,但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时,理论和实务均对过错用人单位采用了"免除模式",该种模式以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代替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与调整平等主体的侵权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和作用范围均不相同。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请求有过错用人单位侵承担权责任不存在双重给付问题。我国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发挥侵权责任法在预防和制裁工伤事故方面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引发生态补偿中生态损害减轻行为的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有普遍环境保护义务与特殊环境保护义务两种类型。前置性义务的二元性导致生态补偿制度的二元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被区分为普遍义务生态补偿和特殊义务生态补偿两种类型。二者在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属性、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是否包含经济补偿等若干法律属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对二者法律属性差异的准确认知可以为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16.
鞠天娇 《理论界》2014,(7):92-95
自20世纪以来,随着各国间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涉外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完善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侵权案件至关重要。通过研究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分别对传统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不久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侵权的规定,对其中的几点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诽谤与网络的结合使得网络诽谤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诽谤行为的特征?应根据网络诽谤的基本特征,厘清网络诽谤治理需处理的三个基本问题:网络诽谤之公诉与自诉的平衡问题,网络诽谤之言论自由与网络诽谤的平衡问题,网络诽谤之责任追究问题?追究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对针对普通公民的诽谤和针对公权力主体的诽谤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言论自由的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公权力主体的网络诽谤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避免报复性惩处现象?网络诽谤信息的发布者?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平台管理者是直接责任主体?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三个直接责任主体的社会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18.
工伤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的,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在现代社会,工伤损害的救济机制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主要的方式.但在具体工伤事故救济中,如何运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来实现"工伤损害填补"却始终是困扰着理论和实践部门.文章在比较四种模式利弊和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的几项原则,以期完善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卫 《理论界》2014,(12):111-120
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中常遭遇可行性证明困难,并在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污染场地治理方面难以直接适用。为充分发挥恢复原状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功能,须从恢复原状标准的分类构建、经济合理性例外规则的确立、最佳可得技术的获取、恢复原状实现方式变化及环境修复责任独立化等方面对民法上恢复原状制度进行改革与调适,方可有效运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中。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息产权构成理论并不能成为构建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注重个体支配而淡化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不仅难以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还限制了信息主体人格自由发展,并由此催生新型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应侧重于公共利益考量,涵盖“公共人格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两部分,前者为人格属性的升华,后者则为财产属性的本质。公共利益属性内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引配置权益,回归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法律应当在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优位保护的前提下确保信息企业无偿且平等地获取个人信息,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可类比环境治理,以技术规范信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为修复公众对数字环境之信任,个人信息事后司法救济应采取民主途径,并将信息处理者的制造权益风险与其举证责任相关联。群体性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利用二者并非处于对立面,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表明,双方可据之促成共善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