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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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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在各省市立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鲜有一套系统且完整的标准。传统"实体-程序"的二分标准割裂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连贯性,极易导致审查的形式化。由于重大行政决策自身兼具内部性与外部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双重复合属性,需要重新审视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确立。由此,站在"内部-外部"的视角重新确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部自制标准"与"外部衡量标准"二元审查标准,使之量化的审查内容更加周延。  相似文献   

2.
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早在2009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就颁布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工作,有力地推动了青海省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但青海省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和实际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对评估与审查机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强化操作,统一并确定评估与审查的机构和具体指标体系;健全机制,提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度;完善责任,促进评估与审查机制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现代行政的形式合法性,也能增加其民主性和理性,进而改变现代行政合法化的逻辑。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存在审查机构不统一、审查标准不科学、审查方式较简单、审查结果种类较少等问题。为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合法性,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集中审查,确立形式合法性审查、目的正当性审查、比例原则审查、成本收益分析审查等审查标准以规范的审查程序,并作出多样化的审查结果。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启动后,行政立法纳入受案范围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为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美国选择程序审查的路径,依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式与否,对应的司法审查标准分别是实质证据标准与专断恣意标准,后者在适用中逐渐发展为从严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的增加,不仅使非正式程序日益正式化,也造成行政立法的僵化。据此,有必要根据宪政体制下司法的适当角色以及司法以外的审查机制的运行情况,确定司法审查的合理强度。这对于建立中国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于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如何公开,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意见。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存在标准不统一、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三种单一审查模式都比较宽泛、片面。为推动阳光行政,有必要建立以分割性标准为主、阶段性标准和法益衡量标准为辅的司法审查框架,对行政决策过程性信息进行层层递进的规范性审查,在多种利益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审判实务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各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意见稿)的相继问世,更激发了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上,适宜于采用间接附带审查;在审查范围上,仅仅审查规范性文件,而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外;在审查限度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对于其中的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法院应当给予尊重。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8.
江必新 《中国社会科学》2012,(7):123-140,205,206
法治实践表明,通过合法性标准规制政府权力虽仍有必要,但其效用已递减至极低限值,故应突破传统法治主义预设的合法性窠臼,辅以正当性标准,形塑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用的二元体系。正当性司法审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在当前应被深入挖掘的增长点,是刺激政府权力向善的新的动力源。秉持防止程序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并以《行政诉讼法》第54条有关"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规定为据,正当性司法审查应确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坚守程序公正、比例适当、有效参与、程序效益、程序的可接受性、程序规范化、行政便宜性等原则。同时,应通过顶层设计和末端治理应对正当性司法审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弊端。通过此种路径,可以提升行政行为的正当化水平,完善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体系,并与时俱进地提升行政程序正当化标准。  相似文献   

9.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完善与否体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当前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虽已明确程序控权、公众参与、决策行为期限、决策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已经界定范围、决定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事后评估等系列流程,但是尚存在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专家论证与公众与参与缺乏制度规范、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足等弊端。今后的立法完善应当进一步细化决策事项,同时完善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智力支持系统以及合法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武装无人机投入战场的数量急剧增长,特别是在当下的俄乌冲突中也有大量使用。其技术复杂功能多样,并在不断的发展中结合人工智能,甚至已经趋近于完全智能化,与传统武器有所区别。为了保障武装冲突过程中平民、战斗员和其他特定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有必要对武装无人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满足“区分原则”“比例性原则”和“预防措施原则”等国际人道法要求。归咎于国际人道法缺乏具体审查标准,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新武器、作战手段和方法法律审查指南》并无法律效力,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未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各国在法律位阶、主体和对象范围、原则的适用、程序和审查效力等方面的实践并不统一。为此,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以《国防法》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互为支撑和补充的规则体系,并通过规定技术标准和审查人员组成规则构建完善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1.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如何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权力的合理运作是当今监督行政权的首要问题。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成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主要阻力。应加大对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认识及制度建立的具体操作,使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能够进一步完善并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3.
司法监督控制是保障行政立法正当性最终的、最有效的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并不能代表全部司法审查,因为它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包括对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对授权法(法律)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审查,必然涉及违宪审查的问题,同时也必然涉及行政立法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我们讨论的领域不得不适当拓宽。  相似文献   

14.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明显的越权行为逐渐被隐蔽性较强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所取代.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原则也在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原则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标准.以我国在适用合理性审查原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对我国应采取的合理性审查原则的标准和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更加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合法性审查原则被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按照学界通常的理解,合法性审查意味着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然而,无论是从“合法性”这一概念的理解,还是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看,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的范畴。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没有明确排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相反,其关于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的规定,都反证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16.
医学伦理准则的法律化为伦理准则的实现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一般而言,由政府部门或者医学科研和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均属于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或者民事主体地位。为了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制度的作用,我国应完善政府医学伦理审查机制,规范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保障伦理委员会的专业适格性和运作独立性,建立公正、严密的伦理审查程序,并为伦理审查的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这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固有的权力,但对于政府干预的实质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法院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态度,并由此形成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节制主义两种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9.
行政计划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新兴领域,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实践中公民因行政计划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也存在诸多障碍。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对行政计划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对适用司法审查的行政计划的范围加以界定,对完善我国行政计划司法审查制度,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在行政计划领域内的充分保障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0.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弥补了行政立法的不足,使行政执法行为更科学更高效。但法律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却因监管不力常导致权力滥用,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引发多种社会矛盾。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力的监管,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民主建设的发展影响重大。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属性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审查机制为切入点,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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