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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差异导致社保待遇存在差异 不少参保人员拿着退伍证、招工表等档案材料去办理退休手续,但在审核后发现,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档案记录不一致,往往是档案年龄偏小,实际年龄偏大.根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相似文献   

2.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干部、工人调动按以下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  相似文献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力字〔1995〕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办理录用手续问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的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但企业录用职工后,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相似文献   

4.
咨询台:由于历史原因,我的户籍档案的出生时间是1958年9月,而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是1959年5月,再等几年我将面临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请问这种情况社保部门对我的出生时间如何认定?读者靳宏  相似文献   

5.
正咨询台:我是一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我碰到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从职工申办退休手续起到得到批准,再到开始支付养老金,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养老金又是从被批准退休的时间开始支付,不往前补发,那么这个期间职工的退休金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二是如果职工到退休年龄,但本人不配合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退休手续延期办理,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读者蒯亮  相似文献   

6.
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5月15日以劳办发[1995]121号文,就吉林省劳动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  相似文献   

7.
咨询台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洪雅县花溪煤矿劳资科来函咨询: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满55周岁、在井下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是否也属于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规定停止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这类人员的退休手续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部门联系,现对此问题答复如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和四川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审批不  相似文献   

8.
《劳动者》2005,(8):41-41
Law博士:《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职工发生工伤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死亡,在领取丧葬补助金时是否要减去从社保领取的1500元丧葬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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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2008年,我市有位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了三级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由于该农民工年龄偏大,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已达到退休年龄60周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是否可以停发他的伤残津贴?  相似文献   

10.
问:我是国有企业职工,最近单位职代会审议,制定了一个内退规定:男职工年满56周岁、女职工年满46周岁,不论工种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身体较好,不愿办内退手续,但不知企业这一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很多同志也不想办内退,应怎样处理这件事?读者答:关于职工内部退养问题,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  相似文献   

11.
栾居沪 《中国劳动》2006,(11):27-28
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12.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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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出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借名就医现象并不少见。令许多借名就医者始料不及的是,最终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以他人名义就医,工伤认定被拒【案例】:2014年1月4日上午,李晓倩在上班时,因机车飞轮突然脱落,导致右手拇指和食指被切断。送往医院救治中,李晓倩考虑自己非本地户口,担心遭到医院歧视,遂私下要求用随同前往同事的身份证办理了入院手续,此后所有医疗记录乃至李晓倩自己的签名,都是以同事的名义进行。岂料出院后李晓倩很快傻了眼:工伤认定机构以其所交治疗材料与本人资料不符,不能确定系同一人为由,拒绝作出工伤认定。而法院也未能采纳她要  相似文献   

14.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  相似文献   

15.
咨询台     
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的退休待遇四川省劳动厅1994年8月26日川劳险〔1994〕35号文对四川省冶金厅《关于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退休享受100%退休金问题的请示函》中明确回答如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8月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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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你省温州市鹿城区劳动局《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请求答疑的请示》(温鹿劳[1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二、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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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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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车某于1985年参加工作,1999年2月8日与某检测中心站签订《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1999年1月26日至2001年1月26日。2000年10月,经车某本人申请,某检测中心站办理了车某内部退养手续。某检测中心站出具的《内部退养通知单》中载明,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按照《某检测中心站实行内部待聘和内部退养制度事实意见》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省、市有关退休人员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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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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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四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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