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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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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侵权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合法权利,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由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为夫妻关系,夫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相较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但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清、适用情形过窄,排除了混合过错及第三者的适用,排除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等缺陷。今后在《婚姻法》修改时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并扩大使用范围,引入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2.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内侵权责任的存在,而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存在诸多缺陷,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婚内被侵权一方配偶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受害人、制裁侵权人及预防侵权的角度出发,应建立一般性的婚内侵权制度.婚内个人财产的存在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婚内侵权救济的提起并不必然带来婚姻解体.现行婚姻法应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婚内侵权责任规则.婚内侵权责任在成立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无异,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可灵活设计.  相似文献   

5.
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发展 ,具体表现为对基本原则的增补、对结婚制度的完善、对家庭关系的充实、对离婚制度的调整及对法律责任的拓展。在对其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 ,也应看到其不足与缺陷 ,并应从四方面予以完善 ,即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改变亲权与监护相交叉的格局 ;弥补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实现婚姻家庭立法的严谨与科学。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法定财产制中有关夫妻分居后及离婚时债务的承担、继承或赠与财产被抛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力等方面尚不尽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重实体轻程序,重物权轻债权,缺乏对夫妻财产权的保障制度.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夫妻财产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弥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在两种状态下(即通常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为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完善。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另一方面应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以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财产关系。  相似文献   

9.
追究婚内侵权责任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别体主义的确立为其提供了法理基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当前,应尽快建立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物质保证。  相似文献   

10.
本文探讨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基本原则、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研究其得失,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提出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1.
婚姻关系是人类生命得以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生活中,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排除了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不用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不但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情杀、仇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责任,在立法上应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稳固家庭。  相似文献   

12.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中国在2001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以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在其后的十多年间,虽在实务中以此诉请赔偿的离婚案件众多,但是离婚时损害赔偿却过少被作为判决根据援引。难以确定赔偿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厘清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离婚时损害赔偿,既存在侵权亦存在违约。违约,使得无过错一方失去对婚姻的期待,失去的期待可计入赔偿金。  相似文献   

14.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通用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通用航空民事损害赔偿领域法律规制的缺陷也日益凸显。中国通用航空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与美国以产品侵权责任为中心的通用航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相比,中国通用航空的民事损害赔偿具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并重的特点:当事人既可基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亦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而在两者竞合的情形下须择一行使。通过将中国现有规定与《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通用航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归责原则有待完善、缺乏有关赔偿限额的规定、强制责任保险适用范围过窄等主要不足。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法》在对通用航空的规制中促进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与严格责任过渡,引入责任限额制度并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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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7.
完整的债法编对于中国民法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欲将现有债法规范整合成债法一编,关键在于寻找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二者。债是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的集合,侵权产生的是债而非责任,这是中国侵权法回归债法的根本道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应通过在债法总则中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规则来实现,从而完成中国债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只有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够适用,无法解决无过错离婚造成的损害问题。而在契约婚姻框架下,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可以追究无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因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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