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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动驾驶车辆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区分辅助驾驶车辆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责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从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来看,对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民事责任等有所规定,但如何规制其刑事责任的确定尚处于空白状态。确定自动驾驶车辆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无视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影响车辆事故之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过失犯罪认定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辅助驾驶车辆与自动驾驶车辆在注意义务的根据、特征、内容以及主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与辅助驾驶等传统车辆驾驶相比,自动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更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同时还会面临来自道德与伦理方面的拷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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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翕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5):44-50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没有驾驶员操作的情形下,能够自主、安全地行驶车辆。对其交通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分析应当区分为纯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两种情形。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不应当由车辆本身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但由于此时的驾驶者相当于乘客的角色,自始不参与车辆操作,故而设计者成为责任主体,对于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采用“可能性”的概率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由驾驶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依据“合法则条件说”对肇事结果承担罪责,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依其预见可能性,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产品过失的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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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担方面更具共识与优势,既高度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特点,又可以直接督促生产者一方提高产品安全性能,并且能够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分散风险。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面临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当前并无成熟的技术标准可供适用,而消费者期待标准与风险效用标准也各自存在适用困境。理性算法标准将注意义务对准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充分挖掘产品设计缺陷背后的过失属性,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征,增加了受害人救济的可能,同时也稀释了产品缺陷的负面评价,可以很好地缓解设计缺陷的认定难题。理性算法标准的适用需要区分不同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同类型的危险,同时应从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三方面更新技术标准,完善生产者一方的警示义务与跟踪观察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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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春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5):35-43
美国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有借鉴作用。美国联邦的道路交通安全局(NHTSA)逐年更新的政策既界定了联邦和州政府各自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权限,也指导和帮助了州的立法实践,而州的法律又具体规范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执行。但美国的经验仅可作为一种参考,思考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则的制定,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时,应确立安全的核心价值,有效平衡法律规范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构建较为全面的权责体系,以及确立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和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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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事故中出现的过失竞合问题,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必须在厘清自动驾驶分级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无法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成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时只能追究其背后生产商的责任。但从我国当前的单位犯罪立法模式来看,虽然能够在理论上认定生产商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但却没有可以适用的相应罪名,只能追究其产品责任。生产商内部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责任人的地位进行实质判断。在涉及人数过多的情形,为避免过失犯处罚的无限扩张,应积极运用信赖原则、因果关系、实行行为等理论限制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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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并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在法律层面所引发的驾驶人角色的消解、心态的异化、谨慎义务的变化,给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刑法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主要包括承认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人地位、给予驾驶人必要的容忍和信赖、赋予驾驶人恰当的谨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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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全面、综合应用的产业领域,涉及到算法自动化决策与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之间的潜在冲突。由于法律本身的回应性和救济性特征,导致它无法提前介入到算法设计过程之中,因而无法为算法设计提供向善的指引。我国虽然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并为此设立了相关机构,制定了相关规则,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讨论却停留在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等抽象原则的层面,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本文通过对德国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学中的电车难题讨论和道德心理学领域的“道德机器试验”的介绍和分析,讨论了为自动驾驶汽车装上伦理方向盘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推进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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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汽车驾驶员通常是隶属于该单位的后勤负责部门,工作范围主要是集中在驾驶机关单位的公用车辆,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需求方面.因此,保障交通行驶安全十分重要.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大多数的汽车驾驶员存在安全意识较低的现象,在单位车辆与驾驶人员的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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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夜晚,郭某的儿子小郭为了早点见到女友,抄近路穿越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当小郭越过护栏横穿高速公路时,一辆小车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将小郭撞死后逃逸。由于找不到肇事车辆,郭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简称高速路公司)给予赔偿,却被拒绝。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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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计算机和电话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无人电话自动服务系统,在当今已经社会越来越普遍化。这边用户只需拔打电话,根据那边计算机的自动提示,按相应的操作键既可完成他所需要的心愿。你也想实现这些功能服务吗?下面就用我以前用VC 做过的一个这方面的实例(投诉抢修管理系统)来告诉你。本系统只需安装一块 TurboWay TW8A 电话卡,就可以完成你所见到的电话自动服务所有功能。具体实现步骤如下:1、将 TW8A 电话卡插入扩展槽中,设置跳针,使 TW8A 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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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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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替代型人工智能致人损害时应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但在产品缺陷判断问题上存在实践难题。究其根源,是传统的缺陷判断理论均建立在设计工艺已高度成熟的工业产品之上,无法匹配以复杂算法为主导的智能产品需要。对智能产品缺陷的判断需立足于新的事实基础,进而完成价值权衡和规范设计。大规模工业生产的风险性使得确保产品安全成为法律治理的首要目标,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于整体福利提升的意义,促使治理者在管控安全风险的同时需兼顾技术创新价值。生产者过失要素能够妥当表达此种价值判断结论,依循自动驾驶汽车可能致害的具体情境建构生产者的理性设计和全流程警示说明义务,并以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指针,是认定替代型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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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唯物主义是新近西方涌现的关于物的存在的反思的思潮。其中的代表人物包括思辨实在论的甘丹·梅亚苏、格拉厄姆·哈曼,生命唯物主义的珍妮·本内特、行动实在论的凯伦·巴拉德,以及操演性唯物主义的托马斯·内尔。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物的理解出发,反思这一批新唯物主义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局限,认为新唯物主义并没有真正摆脱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感性直观形式来思考物的形而上学路径。真正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的条件下,通过对具体的历史分析来思考物如何在人类社会中呈现出来。在智能社会的条件下的物,无论是ChatGPT,还是自动驾驶项目,其中的奥秘恰恰在于对话应用和自动驾驶将所有的人和物整合到一个巨大的物与物、人与人、物与人的链接之中,形成了庞大的物体间性和主体间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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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想象国际互联网络有如过去美国西部荒野(Wild West)那片宁静安稳且未开垦的处女地。现在那里摩天大楼拔地而起,人们尽情地享用现代高科技的产物,数字电视、VCD……,跳着迪斯科,用着最新的计算机网络,同时也呼吸着如潮的车辆排放的烟尘尾气,拥塞得快要爆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