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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建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49-53
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国外在离婚后监护权的确定、行使、变更等方面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确立和实施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这对我国有一定借鉴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人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监护监督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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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4.
林翠秀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53-56
独生子女家庭的日益成熟,使得传统的姓氏宗族观念和子息单薄之间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而现有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冠姓问题规范明显不足。在未成年子女冠姓问题上,分配监护人的冠姓决定权时,应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直接监护人的冠姓决定权。同时扩张"合同"在民事领域的适用,以协议的方式为主、以法律直接规定的方式为辅来分配冠姓权利,不失为和谐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曹相见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0(1)
姓名权限制应以规范为中心,着力解决由谁来限制和如何限制两个问题.姓名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姓名权的限制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受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的约束.限制规则包含称姓的限制、命名的限制以及姓名变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是比较复杂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产生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的原因较为复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的监护制度采广义监护理念,它具体包括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种类型。从性质上看,监护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享有监护权利和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特殊职责,它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色彩。实行监护职权(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与一致,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助于监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南京市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四年(2011-2014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解释存在未成年子女年龄段划分不科学、缺乏对发现父母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不利因素时的处理规定和对轮流抚养的前提规定较为抽象的问题;审判实务上存在片面考虑子女现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和简单拆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划分需考量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明确规定不应当判决抚养权归属给不利方的情形并删除隔代抚养的考量因素,修改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倡导多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抚养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9.
鲁旸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3):88-89
本文针对越来越多出现的姓名商标,分析了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并提出了合理限制姓名商标权和有效保护姓名权两种措施. 相似文献
10.
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学智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5):120-123
由于近几年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各界也就此问题争论不休。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对这种利益冲突有解决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解决不了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引起的与姓名权相关的权利冲突问题,以至引起了更多的名人姓名权的法律纠纷,对我国的法律权威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处理这类案件司法运用的法律依据,发现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薄弱和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域名权与站名权均为新型权益即信息财产权。域名权体现了权益人对其所合法注册持有的域名的专有、使用、租借、转让、续展等权益;站名权体现了权益人对其所创建的网站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转让等权益。当己方的域名与站名词汇拼写不同时,容易出现他方侵犯己方域名权或站名权的纠纷。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设定域名权与站名权,中国境内现仅有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涉及域名权益,关于域名权与站名权的立法远未形成,域名权与站名权冲突的权宜解决一般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其冲突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12.
借名登记中出名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存在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的观点。出名人的处分应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得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须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两种不同观点。冒名处分不动产,应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也有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观点。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是无权处分行为,善意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14.
伴随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可归纳为五种类型:由于域名的恶意抢注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使用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因域名注册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域名注册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纠纷,域名注册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权纠纷,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注册人权利的侵权纠纷.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阐述了防止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的四项预防措施:在域名注册程序中建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检索制度,规定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联系信息的义务,采取单一域名制,将域名保护制度纳入《商标法》的体系之中.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论述了如何适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法律救济途径,解决已经发生的域名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5.
樊清华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9,28(2):124-127
对照目前域名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普遍性和多样性,首先通过对域名权的权利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域名权属于名称权的结论。其次,进一步分析名称权与商标权各自的权利范围,并结合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探讨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6.
王岩云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377-380
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在商标权域内,被分为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且有着一定的时区跨度;在商标权域外,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其主要表现为商标权的禁用权扩张,并延伸至商号、域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等领域。混淆理论是划定商标禁用权范围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姜振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7-48
长期以来,高校名称权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高校名称权不断受到外来的、明显的和内在的、隐性的侵犯,社会各界尤其是高校应当重视高校名称权问题,采取措施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8.
论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术麟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2(3):22-26
传统老字号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宝贵的无形资产,保护传统老字号及其商号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还没有直接保护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国内法。应当利用现行法律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等方面间接保护和通过立法直接保护仍在业的传统老字号的商号权;对于非在业传统老字号的商号权的保护也应给予重视,不能笼统地将它们推向公有领域。必须历史地考察非在业传统老字号创立和演变过程,确定其权属和保护期限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目前,国内高校校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享有名称权保护。与企业名称保护相比,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等原因,高校校名实际享有的名称权保护很有限。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校名在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凸现着重要的标识作用,因而,高校校名的商标属性日益明显。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高校校名的商标权保护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保护范围扩大为全社会和知名高校校名实行品牌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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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