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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进程中的程序法制及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进元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4(1):42-48
西方法治的历史就是奉行程序法制的历史。中国传统社会重实体轻程序,现行的程序法制仍带有国家职权主义色彩。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加强程序法制建设,建立主体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的现代程序制度,发挥程序法制和实体法制的双轨合力,加速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白广勇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48-51
程序法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已经确立,程序法治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和通往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违反程序法治会损害司法公正、侵害人权。但是,法律程序并非完美无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割裂,遵循程序法治会付出代价,有时造成实体正义的牺牲。这是法治所必然付出的代价,我们仍然要选择程序法治,制定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不断地加以完善,来弥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3.
由“程序”而“正义”——论“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胜强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26-3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而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途径。由于司法是一种被动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活动,程序的正义对司法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当的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由于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适用者的程序意识淡薄,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程序正义就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宪政是人类政治智慧发明中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价值理念,也是最有利于进行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从宪政视野考究刑事程序法治得知:法治、人权与宪政这些人类孜孜不倦的奋斗目标及其所蕴涵的价值与精神应当融入到刑事程序等具体的程序规范和制度设计与建构之中,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同时刑事程序法治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一环,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只有在宪政制度与体制日趋完善的环境下,刑事程序才能真正走向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段颖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3,(12):95-97
司法改革30年来,虽有丰硕的成果,各种法律制度都在不断完善和成熟中,但相比较,实体法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程序法发展速度,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比皆是。但程序正义恰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是我国司法改革中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因而中国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中,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必须确立程序正义思想,并以此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将程序正义参透到司法程序申每一环节申. 相似文献
6.
卫玲丹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186-187
程序正义对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程序正义应该有个前提性基础,那就是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程序的设计必须以实现实体正义为基础。 相似文献
7.
彭澎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5):52-55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能为所有程序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指导,能匡约公权力的扩张性。能保障公民权利有效实现,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实行宪政的客观需要,世界多数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入宪问题,能为具体程序法治场域突出宪法的权威,其入宪才能使具体的程序法治更有效地实施,以保底性规范来避免法律的真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入宪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世界宪政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相似文献
8.
9.
谢芬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42-44,49
法律文化现代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文化建设受到诸方面因素的影响。程序公正以及与程序公正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我国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从而提出程序公正对建设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摒弃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不断完善程序公正理论,从而推动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10.
谭峥嵘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程序法治在现代社会备受重视,是与其内在价值分不开。其内在价值包括保障人权、实现正义和控制权力,这些价值使得程序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以实体公正为本位、忽视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常常会使实体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说明程序正义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都是我国法治实践所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一种重要的治国方略;程序法治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以及防止公权滥用的价值,两者统一于依法治国,联系密切,不可分割,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依宪治国的具体措施,通过完善程序性立法、培养程序法治信仰则是实现程序法治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泽仁卓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7):112-114
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的价值,没有程序正义,也就很难实现实质正义.也正是由于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最终导致了本该可以避免的佘祥林冤案,从该案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刑讯逼供、法院先定后审的审判程序、有罪推定、疑罪从轻以及没有正确对待民愤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只有从根本上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遵守程序正义,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真正实现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14.
屈永华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9-11
从法治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入手,论证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形式价渣、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从而证实了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意义。 相似文献
15.
"依法治国",已成为国人共识;程序,以其强烈的法治气息为学界推崇.在西方国家,程序作为国家和公民的"契约"最终确立,实在是资本主义私法中契约观念、权利主导意识深入人心的逻辑结果.在我国,法治建设将在权利意识较弱、权力主导下推进为主要特点. 相似文献
16.
莫守忠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2):27-29
儒家观念对古代中国司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且直接导致了古代中国程序法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儒家思想依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这已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律人特别是法官,必须冲破儒家思想对我国程序法治发展带来的局限,实现对法律及程序的忠诚。 相似文献
17.
邓周和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5(1):40-44
将纠纷解决所要追求的公正划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大部分学者长期以来的习惯认识。但在程序法治的视野中,就纠纷的解决来说,应当认识到,通过公正的纠纷解决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理应被视为是公正的,强调实体公正实在无任何益处可言,因此有必要抛弃实体公正的说法,集中资源构建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8.
王锡锌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6(2):8-10
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坚持法治主义、程序主义、人本主义和现实主义;关注程序立法的现实背景和立法方案选择问题,正视现有行政程序制度存在的缺陷,探索产生缺陷的原因,采取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方案。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必须首先提供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行政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对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进行适当偏重。 相似文献
19.
朱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4):188-188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可见,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孙洪坤教授的专著《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3月版)可谓是适时而作。在专著中作者阐明了他的程序与法治思想并初步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程序与法治》全书29万余字,分为三篇:上篇“程序正义的法治之理”, 相似文献
20.
郭志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1-10
目前,我国已步入社会新常态,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所面临的任务艰巨。以司法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当程序缺失,难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坚持程序法治,加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