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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一子一女长期都不赡养我们,我们生活十分困难。我只好上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我老伴又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但法院还没有下达判决,我能否要求子女先付给我们赡养费?律师解答: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先予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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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素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5-47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几乎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有遗弃或虐待子女的犯罪时,才不能享受赡养的权利。这与我国既尊老又爱幼的家庭美德不相符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符合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原则,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权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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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李瑛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除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外,继父或继母虽未抚养教育过继子女,但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相互间也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解除,以使继子女或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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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今年60多岁,身体较差,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身边虽有两个儿子,都有赡养能力,但他们只顾自己享受,不尽赡养义务,我多次找他们要吃饭治病的钱,他们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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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养老保险的产生:从个人资任到国家资任工业社会以前,家庭作为相对稳定的社会基本单位,承担着生产、生活以及对老、弱、病、残人员的保障职能。子女年幼时受到父母抚养照料,在父母年老时,子女承担赡养的义务。可以说,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子女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老年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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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慈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47-5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