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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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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炘 《南都学坛》2006,26(6):94-95
以登记公示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是法律和实践普遍认可的做法。规定不动产优先权的国家,一般均要求不动产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其他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来说,登记公示主义在理论上符合逻辑,但在实践中则很难操作,优先权人常常因为严格的登记制度而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从属性及不可分性等特点.我国民法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许多国家民法对优先权有专门规定,但学者对优先权的概念理解不一。通过对优先权概念的效力说、清偿顺序说、实体权利说等不同说法的分析,指出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物权,是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5.
民事合同纠纷中,司法裁判普遍认可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而对于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优先性的认定存在分歧。除直接适用执行程序相关司法解释外,支持物权期待权优先的裁判理由还包括生存权说、事实物权理论、侵权说、权属争议理论等,主张抵押权优先的理由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履行不能说、执行规定不适用说等。物权期待权由执行法溢出至民事实体审判中,由债权优先权衍化为物权优先权,然而缺乏公示性及财产性之隐蔽优先权对抗抵押权的结论难以为各裁判思路所证成。物权期待权违背物权变动规则、冲击物权公示公信力,难以负载厘定权利顺位的功能,应予摒弃。基于预售商品房制度的特殊性,给予房屋消费者特殊优先保护符合规范意旨及裁判惯例,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将填补不动产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实体法空缺。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 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 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 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 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7.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关于优先权性质与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并不是当然的物权,而是一种“拟制的物权”。这种“拟制”,即由民法“赋予其优先受偿效力”,从而使其获得了物权地位,并在多方面表现出它的担保物权特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借鉴法国、日本两国立法例,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优先权制度。在体例上,应当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由《民法典》“物权编”就优先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而将一些特殊优先权,交由相关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1.
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中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后来的法国民法、日本民法、瑞士民法等,都对优先权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优先权的一种,由于我国民法没有对优先权制度进行完整规定,目前建设工程优先权体现在《合同法》第286条。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定性、登记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产生的时间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功能来看,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具备了立法基础,应纳入统一的优先权民事立法,并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提出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4.
信心与思路:我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进入了紧要的关键阶段,许多物权制度的取舍在立法者之间都存有较大的争议,而优先权制度的取舍就是其中争论最大的一个。文章循立法者的思路,分别探讨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趋势、立法价值,回答优先权并非一项已经衰微的制度,而是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并呈现不断发展趋势的制度;优先权制度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立法价值,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并进一步分析了优先权的性质,以明确其在我国物权法典中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优先权立法进行种类选择应遵循的原则,并对优先权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公法债权是否可以通过私法进行保护"、"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冲突与补救"、"设立优先权过程中平等与特权的价值抉择"等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15.
目前正在世界范围开展的债法改革,从内容和理念变化来看,总体上体现着一种现代化要求或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和三个重点。两个层面是指国际统一或区域统一的层面及内国债法改革层面。前者主要体现为合同统一法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统一是以深度市场化和国际交易全球化开展为指向的;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主要国家纷纷改革自己的债法,特别是在其结构基础层面作出重要变化,以求债法规则不仅在具体发展上而且在结构基础上与现代交易复杂特点能够契合,总体上的做法是开放而富有弹性、融合而易于包罗,并致力于回应效率化和社会化的双向吁求。三个重点则分别是整合、融合、现代发展。因此,当代债法改革,以其内容和理念发展变化重大,不能看作是私法领域某种仅具技术意义的法律调整,而应该认识到它体现着当今私法面对时代变迁正在展开的一种根本转型,标志着私法历史上第三次的重大发展。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商法所有权制度大致在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民商事特别法上所有权两个轨道上发展。公司法上所有权是《公司法》对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部门化、具体化,其法定类型包括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与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具有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客体的抽象性、客体的功能二重性和客体的冠名特定性。  相似文献   

17.
公平原则主要是由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通过判例发展而来的一种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长期以来,公平原则的习惯法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就目前而言,公平原则还不是一般习惯规则,而是特殊习惯法。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无疑是最有可能成为一般习惯法规则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规制家庭暴力侵权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规定也仅限于一般的权利保护方式,并未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种与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样的法律主体,未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法律主体来对待。传统的理论只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从人权法角度,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倾斜保护,使反家庭暴力立法成为一部人权保护法,而非简单的侵权特别法或者婚姻特别法。  相似文献   

19.
城管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在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选择形成的,有其存在的理据和历史贡献,也有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的问题。其问题表现为城管执法权力受限,执法依据和手段不足,管理范围广,任务重,机构性质和公务员身份模糊,经济地位、福利、工作条件、队伍建设没有保障。而地方政府给城管设定的城市管理目标与公民生存目标存在太大的差距。城管执法时面临秩序与生活两种需求的矛盾,执法当中极易触发暴力倾向。必须正视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尖锐矛盾,尽快明确某个中央部委承担城市治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职能,这是城管体制改革的要务。要树立大城管理念和共同治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理念,形成城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更大合力,创建一条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政民合作、民主行政的城市管理法治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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