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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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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法第 2 6 7条第 2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理论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 ,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剖析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了作者关于“凶器”的概念 ,对携带一词的理解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范围 ,以及在认定此罪时需要以达到数额较大为要件  相似文献   

2.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 267条第 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携带凶器抢夺”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就一律以抢劫罪论处.但是此条款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诸如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对有些有佩剑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正确理解此条款.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犯罪构成和罪刑均衡两个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性质,对法律规定将其作为抢劫罪定罪量刑的适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抢劫,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将此行为依照抢劫罪的刑罚量刑,明显不适当,建议取消该规定。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提出对第269条提出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7.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强迫卖血致使他人死亡的,却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第33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学界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理解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携带”和“凶器”。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展开,认为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的“凶器”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条件,对于携带性质不同的“凶器”抢夺认定为抢劫应当区别开来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解释为体现对附带暴力的抢夺行为的严惩,将部分本应以抢夺定性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破坏了抢夺与抢劫两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该解释部分规定与日本刑法理论与判例具有相似性,因此,以有别于传统对抢夺与抢劫行为的分析方法,以日本刑法为视角解析该司法解释部分内容,以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  相似文献   

11.
罪刑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之度应以责任为限,这是法治语境下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刑法第357条第2款"对毒品不按纯度计算"的规定却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导致了刑罚公正之缺失。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值得反思和检讨,也更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规定毒品纯度应当成为量刑的标准,从而维护刑罚的公正。  相似文献   

12.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从而解决了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争议以及对于今后再出现类似的许霆案能够合理定罪与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15.
我刑法第150条对抢劫罪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款规定,一般称为普通或单纯抢劫罪;第2款是“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之立法术语不精确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存有颇多争议。基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之考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17.
针对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我国新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之规定的不同观点 ,在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以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根据 ,明确提出新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之规定 ,是我国新刑法在原有的普通防卫制度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新的防卫制度特殊防卫。通过对特殊防卫概念的分析和对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的论述 ,力求统一对我国新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以利于实践中正确把握和适用  相似文献   

18.
文章结合我国刑法第140条及最高司法机关相关解释规定,探讨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与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联系;分析了生产、销售金额计算中的一些问题;并剖析了现有立法中的若干缺陷。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评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新刑法第四条的理解的基础上, 提出新刑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实质上是罪刑平等原则。文章重点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罪刑平等原则的五点建议: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道德水平; 加强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贯热衷于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防卫过当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司法机关受以往司法观念束缚的思维定势影响以及刑法第20条第3款存在立法瑕疵所致。该文认为,这是由于司法机关陷入了就事论事的误区,没有坚持就事论理。以往司法实践在反杀案中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刑事立法规定是运行就事论事的算法,现在刑事司法实践在反杀案中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是运行就事论理的算法。事是实在的,理是重要的,以就事论理为视角才是激活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根本法则。以就事论理为视角讲究以动态的眼光回顾案件全过程,重在阐明法理,力图获取可接受的合理处理结果,进言之,就是优先考察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前提。就事论理视角下刑法第20条第3款激活的路径是:坚持刑法第20条第3款在法律适用中的第一位次,回归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初衷,坚持特殊防卫人优越利益的立场,重新厘清"行凶"的含义,准确理解特殊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走出侵害人侵害与反击人反击双方数量相等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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