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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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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立深 《浙江学刊》2008,55(2):144-150
自确立法治国家目标以来,我国行政法律规则的数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审慎的立法民主过程、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来保障立法质量.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它契合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体现了人性关怀和人权保障意识,较好地平衡了警察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但在立法民主过程、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上还有某些不足,尚需完善,指出和改进这些不足将为提升其他行政法律规则的制订质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疵漏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前施行中存在的疵漏主要表现在立法体例的疵漏,法律术语的失范,体系内容的瑕缺以及逻辑思维的混乱等.其完善的具体思路是科学设定立法体例,包括提升该法的立法地位,实行统一立法,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增加界定和规范法律术语;完善体系中法律责任、执法手段和执法机构方面的内容以及厘清逻辑思维的混乱.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分为三个阶段: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阶段、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渐进发展阶段和以2001年现行婚姻法修改为标志的逐步完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夫妻财产制在立法模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深受前苏联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婚姻法一直独立于民法典采单行法形式、夫妻财产制始终采共同财产制且内容简略等特点;1980年以来的后30年,我国开始逐渐摆脱前苏联的影响,走上了一条兼容并蓄、自主立法的道路.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急需全面提升充实,首先应确立包括男女实质平等、个人财产保护、交易安全等原则在内的多元价值理念,其次应从立法体例上推动亲属法回归民法,促进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最后应充实完善夫妻财产制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4.
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体制与机制是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权载体、立法权运行等方面的体系、制度和规则。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体制与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权事项划分不清晰、多元主体参与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立法权运行的程序设计不合理等方面。要从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立法程序等方面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体制与机制。  相似文献   

5.
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解决立法技术问题,更需要解决立法观念与立法意识问题.要使<婚姻法>成为具有前瞻性、适用性、科学性的法典,则须认真思考如下问题<婚姻法>以独立法典的模式出现,既可兼顾立法传统,又能顺应制定民法典的趋势;确立婚约制度,不仅是婚俗生活的要求,也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补充,有助于对善意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建立完备的亲权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尹丽华 《求是学刊》2004,31(5):81-86
英美国家独立制定证据法 ,而大陆法国家将证据法融入诉讼法或者实体法中。笔者认为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立法技术、与诉讼法的协调、证据法的实际功能以及法律传统的承继与法律移植的接受等诸多因素。为此在我国现有诉讼法的框架内补充完善证据法规范 ,即通过修改诉讼法一并完善证据立法应当是最佳的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7.
林明智 《社科纵横》2008,23(8):67-68
国家对图书馆的管理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统一控制,一个完善的国家图书馆系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我国的图书馆在立法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多差距.所以对中外图书馆立法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找出我们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8.
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亲属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别居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制度。而离婚则是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或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体例中,都有关于别居与离婚的规定,有的规定别居与离婚可以相互转换,有的规定一定时间的别居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中仅有离婚制度,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9.
沈建萍 《浙江学刊》2004,(5):207-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其限制主要表现在投资性质、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三个方面.随着公司转投资活动的频繁和转投资能力的增强,现有的立法难以完全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待完善.目前公司法的系统修订已进入议事日程,笔者希望通过这一契机,对限制转投资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民主立法在中国一直被误解为"征求或者听取群众意见",这种误解既导致了立法实践中的民主性不足,也直接影响了人们对近几年兴起的立法论证概念的理解.立法论证是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说服别人接受自己围绕立法议案所提出的主张而做的一种说理活动.立法论证更深层指向的是,能否以充分展开实质性的利益表达和博弈为宗旨来设计整个民主立法制度和程序的问题.立法论证与民主立法之阃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相互依存的构建关系.这样的相互构建关系可以表述为,没有民主立法就不可能需要立法论证,而没有立法论证,现代的民主立法也将难以真正完成"通过制定法律的民主程序赋予法律合法性"这一奠定现代法治基础的任务.在中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中,要实现立法论证,就要完善参与立法的代表构成,加强代表与其所代表的选民之间实质性的利益代表联系;就要改变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议案的职责分工形式,在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进行必要的审议权限分割,以确保审议裁断的公正性;就要关注民主立法程序的细节,改进审议与讨论等议事规则的设置,提高立法会议议事的效率和质量.由此,也将开启中国民主立法的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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