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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秦简中的“隶臣妾”,不少研究秦简的同志都认为它是奴隶,在本质上与“臣妾”没有区别。但是,林剑鸣先生在《“隶臣妾”辨》一文中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不是“官奴婢”,也不相当于“奴婢”,只有“臣妾”才是奴婢;而且秦汉以后的“隶”字,已无奴隶的涵义了。由于对秦筒中“隶臣妾”身份的探讨,关系到对秦的阶级关系等重大问题的认识,故对林先生的见解有深八讨论的必要。为便于讨论,将按林先生提出问题的依据和论述的顺序,集中阐述如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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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秦汉律中的“隶臣妾”,古代典籍中虽有解释,但很不详尽,难于弄清其性质。一九七五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隶臣妾”的第一手材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发表了不少卓有见地的论文,使人耳目一新。对“隶臣妾”的性质,当前主要有三种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是奴隶,有的同志认为是刑徒,还有的同志认为形式上是刑徒,实  相似文献   

4.
<正> 《云梦秦简·秦律》出土后,学术界曾就“隶臣妾”的身分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由于秦律本文未见关于隶臣妾及其他刑徒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加以争论各方对秦律刑、罪序列的认识又很不一致,所以对秦刑徒是否有期及刑徒是否属官奴婢身分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出公认的结论。1975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古佚文《守法守令十三篇》中的一条关于田税的令文涉及战国初期齐国的刑罚体系和“公人”的身分,对说明“隶臣妾”的身分很有助益。兹移录于下并略加分析: 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口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  相似文献   

5.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简,是研究秦国和秦代历史的珍贵资料。其中的《秦律》和有关部分,是至今存在的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和附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填补了《唐律》以前历代法典的一大段空白。但是,目前出土的这部《秦律》究竟是零简残编,很不完整,因而给研究者又带来不少困难。对这个残编所反映的社会性质究竟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其中的关键问题“隶臣妾”究竟是官奴隶还是刑徒,至今都尚在学术界研讨之中,未成定论。笔者对这个问题,亦曾有一个反复的认识过程,徘徊于两说之间。几经变化,最后乃至决定先从排比材料入手,细加分析,始恍然必须突破按“汉律”解释“秦律”这一框框,而后才能认识其真面目,并得出一些初步推论,以求研究中国法制史同志的指正。  相似文献   

6.
自“云梦秦简”出土后,“隶臣妾”的身份、地位及阶级属性就成为历史学界最感兴趣的问题之一。笔者曾于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三年先后两次发表对“隶臣妾”身份的意见,认为“隶臣妾”不是奴隶,仅是刑徒。此后,不断读到一些不同观点的论著,一些外国学者也参加了这一讨论。拜读海内外学者诸大作后,笔者受益匪浅,并衷心感谢对拙作不妥之处的批评。然而,掩卷深思。感到在“隶臣妾”讨论中之最根本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而在讨论中还涉及到史学研究中的一些方法论问题。于是,不得不就此问题再次请教于海内外学者,因作《三辨“隶臣妾”》。  相似文献   

7.
<正> 《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史学界同志在探讨“隶臣妾”身分问题的过程中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古代的收奴制度问题。主张隶臣妾身分为“官奴婢”的同志认为,“将罪犯收为奴婢的制度,在秦以前早已有之,秦律只不过沿用了这种制度”;持隶臣妾为“刑徒”说的同志则认为,“在古代社会,有些刑徒可能是奴隶,但并不一定所有的刑徒皆为奴隶”,“隶臣妾仅仅是一种刑徒,他(她)们并不是官奴隶,也不相当于奴婢”;还有几位同志把秦律中的罪犯二元化,主张“隶臣妾”是奴隶,“城旦春”是服刑六年的“刑徒”。显然,这些同志一致认为秦代依然存在着收罪人为奴的制度,而且都以是否属  相似文献   

8.
古丝绸之路横跨大西北,联结中亚、西亚以及欧洲广大地区,历来是中国古代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如今,在西部开发的大格局中,“重开丝绸之路”问题势必再度受到关注。研讨重开丝绸之路对青海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子畏于匡”在《论语》的《子罕》《先进》篇中凡两见。目前,对它的解释还有争议,关键就在这“畏”字上。《<论语>“畏”字正解》(本刊1986年第5期)否定了把“畏”作为“畏惧”的解释,另外提出看法,以为畏围音近,“畏”乃“围”之假,因断言“子畏于匡”之意就是孔子被围于匡。不过细究起来,这种说法也有毛病。因为音近的字固可相假,但并非所有音近的都可照此办理,事实上以畏假为围的却无例可循,所以作如是主张,理由就不充分了。虽然后来的书、记多以孔子被围论述此事,实是就事而言,而非论字,均不足作畏通围之证。畏字当系“威”字之假。畏威通假,由来已久。就周金言,“畏天畏”(《盂鼎》),第二个畏字即成威字。“敃(愍)天疾畏”,“(歹夙)(夙)夕敬念王畏不暘(扬)”(《毛公鼎》),均见《三代吉金文存》卷4,两个畏字都是“威”之假。而《尚书》中这样的例子也不少,如“天畏棐忱”(《康诰》),“惟天明畏”(《多士》)等都是,因之说畏是威之假是蛮有理由的。但是其意为何?这就要看威字的意义了。“威”是个多义字,其中有一种是以强力为特征的,包含压迫、威胁、侵犯、袭  相似文献   

10.
正现代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不知不觉中让别人掌控着,不由自主地饰演着心理奴隶的角色。他们从事着自己讨厌的工作,生活在自己不喜欢的环境中,做着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以下为心理奴隶的5种类型和防治方法。别人怎样想的奴隶这种心理奴隶最为普遍,对创造力及人格具有破坏性,常见于心理机制不成熟的人。我多说话,别人就会认为我喜欢出风头我那么做,别人会嘲笑我……这种别人式的想法使之成为  相似文献   

11.
周乾溁 《学术研究》2003,(8):148-148
《庄子·天运》论评三皇之智,以为“其知惨于蛎虿之尾,鲜规之兽”。“鲜规”何义?我曾有文为解(《“鲜规”榷义》,《学术研究》1989年第4期,署名“黔容”)。以“鲜”读“尠”,“规”取法度之意。“鲜规之兽”释为没有约束的兽,就是野兽。先自以为,野兽性情凶暴所解得体。后经寻思,渐感理由并不充足。一则野兽固多凶暴,但不是所有都凶暴,如野鹿、野兔之属,也是野兽,而在其  相似文献   

12.
“再说”的演化历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正中  王立杰 《云梦学刊》2011,32(2):132-134
"再说"最早出现在六朝,作动词短语;宋元时期作短语的用法逐渐增多,明清时期普遍运用。"再说"作动词最早出现在明代,到清代运用得比较普遍;作为连词,在清代时才出现。短语"再说"可以出现在句末和句首,句末"再说"逐渐演化出动词用法;句首"再说"逐渐演化出连词用法。"再说"的词汇化伴随着语法化,虚化是"再说"由短语演变成词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3.
以《康熙字典》所录的"隶定"古文字为例,通过将其与出土古文字字形相比,分析"隶定"古文字讹变的类型、讹变原因。讹变类型主要有三种:形近而讹、解散形体、合并形体;讹变的原因可以从"隶定"古文字的源头、传抄过程、隶变过程三个方面加以揭示。与出土古文字字形讹变严重相比,传抄古文古文的讹变现象不太复杂。这与其隶定的标准、流传运用的范围等因素有关。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汉代(公元前二○六年至公元二二○年),社会上曾存在过大量的奴婢,这是公认的事实。史学界虽然对汉代奴婢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一直把汉代奴婢视为奴隶。因此,在探讨当时的社会性质时,奴婢问题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最近,还有把罗马奴隶制与汉代社会做比较研究的文章,其中所举有关汉代奴隶的资料,也多是古籍中关于奴婢的记载。尽管早有学者曾经指出过:秦汉时代的“官私奴婢”和“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不同的地方”,但也未否认这些奴婢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可见,奴婢就是奴隶的看法,在史学界似成定论。但是,笔者研读了马克思的有关著作和翻阅了历史资料以后,觉得上述看法仍有讨论的必要。我认为:奴隶和奴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现将一些粗浅认识提出来,以就教于专家和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15.
我曾在1990年《求是》第6期上发表《关于“超越”论之我见》一文,对近些年来出现的“超越”论思潮提出批评。《人文杂志》同年第6期上,发表翁寒松同志的《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超越性”问题》一文,对我和其他同志对“超越”论提出的批评进行批评。翁文对我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两点:第一,我误解了高清海同志的“超越”说,不能在“超越”说的本来意义上去批评“超越”说,因而显得我是在跟风车进行战斗了;第二,我的整个批评,表明我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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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伍”之称,在秦汉史籍中屡有出现,由于文献记载的局限,对于“士伍”身份的断定,历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早对“士伍”进行解释的是东汉的卫宏。他在《汉旧仪》中说,秦制“无爵为士伍”。而东汉末李奇则认为:“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李奇的说法不同于卫宏,按卫宏的说法,只要无爵位的都可称为“士伍”,李奇则认为“士伍”仪指那些被夺爵的人。三国曹魏时人如淳也认为“尝有爵,而以罪夺爵,谓之士伍。”这种看法近于李奇。唐人颜师古则进一步认为:“谓之士伍者,言从卒之伍也。”也就是说,“士伍”是对夺爵后为兵卒之人的称呼。此外,明代董说和清代沈家本都认为“士伍”不过是刑徒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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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续顺公所部“隶旗”考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由于史料的含混有误等因素,当今的一些学者误认为明末清初先后降清并被封为恭顺王、怀顺王和续顺公的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及沈志祥所部隶属于八旗汉军。实际上,孔、耿、尚三王和沈志祥本人及亲族虽已隶八旗汉军,但其所部并未隶属于八旗汉军,只是在编制、待遇等方面与八旗汉军相似。三王、续顺公以及后降的吴三桂所领旧部是既非八旗也非绿营的一种特殊的军事编制。这是清初统治者对降兵降将实施笼络和利用独特政策的结果。直到“三藩之乱”后,他们所隶旧部以及三王、续顺公的后代子孙才被归入八旗。弄清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清初对汉族降兵政策、清初兵制以及“三藩之乱”成因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我七十五岁高龄再上黄山,而且要步行,为的是再看一看“乎”字一笔九米四的“立马空东海,登高望太平”。因为这个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相结合的黄山绝景,她的气势与规模是世间仅有,他处尚无的。她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  相似文献   

19.
陈松长 《中州学刊》2020,(1):124-128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县官田令"简,共21枚,经整理,可大致系联为六条令文,其中有四条比较完整。"县官田令"是第一次出现的秦令名,简文中出现的"县官田""田徒"和"田者"等语词也具有其特定含义,通过分析解读,大致可以确定的是,这"县官田令"并不是一般田作管理的秦令,而是专门针对县官田的管理者所颁布的法令条文,它与秦汉简牍中所见的《田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故不宜简单对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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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上古社会中的奴隶可以“任意杀死”的观点,多年来被史学界视为定论,其影响至今不衰。其实,此说很片面,不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历史。以下历述些史实,就此说作一辨正。一、奴隶不可以“任意杀死”的诸情况奴隶可以“任意杀死”,是说在上古社会里,奴隶主可以随自己的喜怒哀乐决定奴隶的命运,至于奴隶有无过错,是否犯法则可以不论。奴隶制国家并不要求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什么责任。可是,在上古好多国家里,情况却不是这样。在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设若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则主人应告发他……然后,主人割去他的耳朵”。奴隶不承认主人,在当时人看来,是有“罪”的。即使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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