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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监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如何加以完善 ,这方面的文章不少 ,但较完整地从监事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的并不多 ;本文拟从论证监事制度在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出发 ,分析我国法规中有关监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并比较国际经验 ,提出修改和完善《公司法》上监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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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探讨现代公司监事会设置的必要性入手 ,评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监事职能发挥机制上的诸多缺陷 ,并针对这些缺陷从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免、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监事的激励与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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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规范 :一是从董事会自身进行约束 ,其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对董事义务的种种规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二是在外部发挥股东与监事的作用 ,对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约束 ,尤其重视发挥小股东对董事的监督作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权力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 ,其表现为对董事义务规定的不足 ,独立董事制度的缺位 ,及对发挥小股东对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作用的忽视。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立法。一、董事义务的完善在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方面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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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已经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大致只有50%多一点,并且有相当部分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处于"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管事、平时不参政、参政难议事"的状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其利益主体既是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差别除了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劳动分工差别外,还有人力资本权利的差别.因此企业经营者主体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职工主体的利益.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要解决的不仅是公司治理问题,还要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发挥"平衡器"、"减压阀"和"信息源"的作用.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必要条件,不是其所在的工作岗位,而是其实际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为了更好地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并切实纠正实际工作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实上存在的"身份歧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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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义务与责任、监事会监督程序、监事会的独立性方面评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利弊,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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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原则曾是早期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其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现在已为多数国家限制适用或废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公司法》与《合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冲突。分析公司越权原则的缘起、发展以及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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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设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问题——制衡机制和监督措施的缺失,新《公司法》引入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滥用。但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的立法设计中,还是仍存在需要考究的部分,如最低注册资本问题、外部监督问题及有限责任问题等。对此,在资本制度方面,我国可借鉴日本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在外部监管方面,可考虑规定一人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态,并对其财务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方式;在有限责任问题上,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信用体制,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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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岳文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43-45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由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而实践中在上市公司中已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其职能也是监督,这就存在着两个机构的职能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应在上市公司中废除监事会,强制性采取独立董事制度。在非上市公司中,可由公司自主选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或仍采用原公司治理结构。但采用原公司治理结构时,应引进独立监事,并强化独立监事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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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楠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58-64
现代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在追求效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保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异议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现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该制度,但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显得并不成熟,仍存在诸多问题。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深刻分析,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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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实现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机制。这表现在监事会独立性不强、监督信息匮乏、制约董事会的手段有限、监事会履职的动力不足及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监事选任程序、对监事资质进行重新定位等制度安排来增强监事会成员的适格性和独立性;通过设置并强化监事会的信息权、同意保留权、独立审计权来保障监事会的信息获取能力以进一步增强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效力;通过明晰监事义务与责任制度来强化监事履职的自我约束。最终,通过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改革我国既有监事会制度,以保障监事会监督功能的有效实现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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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大创举,对其成文法化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但事实上,该条文的规定与英美判例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不能完整地表达这项制度的丰富内涵。因此,将第20条第3款视为侵权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特殊条款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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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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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几点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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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监事履行职权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监督机制虚化、监督资源匮乏。完善监事会监督权,应该健全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对监事会成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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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优先股制度初步建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满足了公司对双层融资工具的制度需求、兼顾了不同目的投资者的持股预期、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填补了我国《公司法》股权类型化制度短板。公司优先股规则的构建应当从优先股股东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权利转换、优先股回购等方面入手,协调公司章程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与《公司法》间的制度衔接难题,以此保障公司优先股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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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监事会的特别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监事会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主要通过监事独立地位保证、监事职权的加强、监事责任的强化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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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刘俊海一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