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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是刑事检察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历来刑法学家认为较难正确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这个问题不论在我国或者在国外,都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受到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现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按照我国刑法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任。当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担刑事责任,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就是要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正确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刑事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正确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关键之一。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上和刑法科学研究上,正确的解决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学界,对犯罪的因果关系都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对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主要不同见解,首先是怎样运用哲学上关于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这些范畴到犯罪的因果关系上来?其次是犯罪的因果关系,只包括必然因果关系的形式还是既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形式又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形式呢?再次是如果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它能否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这一系列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承担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然而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根本无法认识和控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  相似文献   

5.
刑法因果关系应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次。事实因果关系是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联系的归因性确认,法律因果关系是就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归责性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归因性确认是归责性判断的前提。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从事实因果关系逐渐向法律因果关系过渡、在归因性确认的基础上逐渐增强归责性判断的过程。法院对因果关系的归责性判断应综合考虑多种价值元素,包括刑事政策、刑法精神、刑罚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及其规范违反程度、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和一般的公众观念等。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研究并解决行为人在无"非难可能性"的情况下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其本质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刑事归责只有在行为人存在非难可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如何引入该理论并用以完善刑事立法、司法,都是现在亟需深入研究的.  相似文献   

7.
刑事立法中的"知意论"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法律依据,在刑事司法操作中有唯心之嫌。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该改造因果关系近因说,吸纳美国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概率标准以及犯罪主观心态分两个层次的合理因素,以客观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概然关系为依据判断犯罪心态,体现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推理过程中之交互作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构成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则不成立。就自然人而言,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基于刑事责任能力而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不同,所负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为了准确认定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对正确处理案件至关重要。本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从立法本意上进行阐述,提供正确执法…  相似文献   

9.
经济交往中的腐败行为本质上为侵权行为,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追究腐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缺乏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允许受害人在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进行选择,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0.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能合理地解释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依据 ,因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和刑事司法判例的肯定 ,理论上也颇受各国刑法学者的关注。探究该理论的缘起、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刑事立法 ,对于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实务的指导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意义上,刑事责任理论应成为犯罪人人权保障的担纲者。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相结合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相应地,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亦被改造而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不但有悖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不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和人权保障。对此,改造的关键在于将责任评价和刑罚量定作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予以分离,把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析出,而仅在量定刑罚时将其作为预防因素,结合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之需要来缓和或消解责任所决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12.
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派生出来,迅速为各国理论界密切关注,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因果关系问题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均给予重点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从条件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相当庞杂,各种学说各抒己见、各有千秋。客观归责理论已经超越了因果关系的领域,触及到了责任阶层,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归责相混淆,增加了阶层理论的混乱。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采用条件说,而无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犯罪中,因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刑事与行政的双重违法性,并且又具备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聚合问题。具体而言,发生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集中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责任的独立性与非排他性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规定与实践均有所体现,但是对于聚合后,责任之间关系如何,以及责任竞合如何选择等,都没有给予充分合理的回应。基于此,本文通过探析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后的共存处断规则,旨在建立相互包容、相互协调、互补互助的行政犯罪法律责任体系(系统)。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的起点应该具备支撑刑事司法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传统有关刑事责任起点的观点不利于刑事司法的运作和对人权的保障,是对刑事责任客观性的误解,不合法的应然性意义,因此必须被抛弃.刑事责任起点的确立应在符合支撑刑事司法运作和罪刑法定的价值前提下进行,因而合理的结论是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时.惩罚的起点是有效的判决而不是行为的发生,这是刑事法治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15.
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其根据更是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传统 上存在三种理论:犯罪构成根据说、社会危害性根据说、危害性与危险性统一根据说。在这三种理论中,犯罪构成根据 说自相矛盾,社会危害性根据说不够全面,危害性与危险性统一根据说欠缺说服力。从国家角度来看,维护基本的社 会利益,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是国家设定刑事责任第一个层次的根据;从行为角度看,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威 胁是设立刑事责任第二个层次的根据;从行为人角度看,消极的人格态度是产生危害、也是决定刑事责任第三个层次 的根据,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可进一步将刑事责任的根据统一于罪过。  相似文献   

16.
世界上没有一场战争是由儿童发动的,但当战争发生时儿童往往不可避免地卷入战争,甚至走向前线参与战事.这些无辜儿童一旦参与战事,就会发生侵害行为,导致严重的国际犯罪,触犯国际刑法.但各国刑法对儿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统一,加之国际社会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没达成共识,因此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导致儿童军的处境差异很大,甚至违背国际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为实现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合理处理,《日内瓦公约》之《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都为此进行了努力,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因为国际社会并没有对儿童军承担刑事责任最小年龄做出明确统一规定,加之从欧洲人权法庭司法审判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等实践看,国际社会要想合理地解决儿童军的刑事责任,国际社会就应明确统一规定儿童军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  相似文献   

17.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需要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托,而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的负面形态影响了司法独立,损害了法官的合法职业权益。因此,确立错案标准、错案追究主体及程序,是完善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能否成立的答案则存在于内外因对立统一原理、必然性与偶然性对立统一原理、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辩证统一原理、原因与条件的区别之中,并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最终验证。如果刑法偶然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则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19.
被迫行为依其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三类:无责性被迫行为、免责性被迫行为和减责性被迫行为.其中无责性被迫行为因不是刑法中的行为,无所谓正当与宽恕;免责性被迫行为是可宽恕事由;减责性被迫行为是部分可宽恕事由.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却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作为紧急避险的一种亚类型,视为正当化行为.但免责性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排除罪责事由,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免责性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免责性被迫行为的范围.因此,应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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