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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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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为维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一)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提交下列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的个人…  相似文献   

3.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  相似文献   

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四川省劳动厅于1995年2月14日以川劳就〔1995〕6号下发了《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或受雇于我省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二、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在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聘雇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2005,(8):i0009-i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政策规定     
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  相似文献   

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相似文献   

9.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1):41-41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省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共四川省委编委会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10]11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1.
现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政策,积极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相似文献   

12.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成人社发[2011]2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就业促进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将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人社部发[2010]75号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相似文献   

17.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就业导向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宣讲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确立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办学指导思想,加快职业培训的改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川人社发[2011]17号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确保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努力做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相似文献   

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提出实行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现将其中两项计划即:《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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