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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4日,王某应聘至A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3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离职后二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电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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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被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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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相关义务,一是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定,即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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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曾经是甲企业的部门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甲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企业有竞争关系业务的竞业限制要求,同时约定在王某离职后甲企业按月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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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2月6日,孙某与浙江某市A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担任该公司技术研发部主管职务,主持研发X网络产品,每月工资1万元,合同期限两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孙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必须保守X网络产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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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是否等同?竞业限制协议应何时签订?如果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分析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时存在的误区,并提出了正确运用竞业限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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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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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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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规定其离开单位3年内不得在相关行业内任职,或自行经营与该单位同类的业务,违反约定的赔偿金30万元,单位每年支付该员工500元作为补偿金。该员工离开原单位后成立了与原单位经营性质相同的一家公司。原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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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先生是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的一名高级程序员,属于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张先生在2006年3月进入软件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约定为:张先生与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一年内,张先生均不得到与软件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单位任职或自营与软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软件公司需向张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30%月,如果张先生违约,则需向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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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苏某和公司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如若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一个大客户“抢走”。原公司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最近.这起因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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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杨某是申请人重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员工,主要从事二手房交易工作,先后担任门店店长、区域经理职务.201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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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竞业限制问题是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环境等交织在一起,加之各级法律规定不一致,使企业在竞业限制合同管理中感到困惑。现行法律中并无完整的竞业限制概念。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条件下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竞争的行业,并因此获得补偿的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