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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04-109
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我国《票据法》也紧随其后规定了该制度。从比较法来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是一项法政策的选择,而非体系化产物,不是票据法体系所必需具备的。我国在继受和移植该制度时,规则内容发生了变化。通过对现行制度规范的法律构造和法律效果的分析可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与票据法中的其他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欠缺合理性。因此,未来修订法律时应予以废除,不应该再继续保留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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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回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此多作肯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限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悖于立法宗旨,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为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修改此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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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此多作肯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限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悖于立法宗旨,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为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修改此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张永华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68-72
本文结合一起案例,从实证法的角度谈出票行为无效和票据无效的关系问题。本文清楚地表明票据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基本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该票据为无效票据。同时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问题,也就是民事责任的处理问题,本文认为该种票据可以起到民事责任证明的作用。文章认为,《票据法》在将来修改完善时应加强对票据流通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汪世虎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4):90-93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我国《票据法》第 18条特别规定的一项请求权 ,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 ,也不属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范畴 ,乃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我国票据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 ,必须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6.
李前伦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6):823-827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阮昊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113-115
票据法在处于市场经济的今天运用的越来越频繁。国际上票据法主要分为英美票据体系和日内瓦票据体系。两种制度在抗辩制度,限制抗辩制度以及限制抗辩制度的例外中都各有特点。我国票据法主要继受日内瓦法系,但是英美票据法中的优点,也当被吸取过来从客观上,进一步加强我国票据法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9.
票据抗辩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宁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3):51-54,76
票据抗辩对实现票据法权利体系的内在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价值就是正义对安全的矫正。我国票据抗辩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票据规范与票据最大有效原则相违背,能产生票据法效力的票据记载事项与票据法的私法属性不一致等。因此,应采取减少因票据无效抗辩而产生的抗辩事由、增加能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等措施,以完善我国的票据抗辩制度,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是为了谋求票据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而设立的制度,它的性质应为票据法上的一项特定请求权,其构成上的特别要件为因欠缺一定手续或时效超过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我国票据法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应该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11.
民刑互动: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诸法合体到刑民分野再到刑民互动,侵权法与刑法的历史关系千丝万缕。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刑法是惩罚法,两者通过不同的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法律的任务在于重建被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的平衡,使得社会恢复和谐,这一任务的实现离不开刑法与侵权法的互动。刑民割裂是法律关系不正常的状态。正在制订中的《侵权责任法》应正确处理刑民分野、刑民互动等关系,并摒弃所谓刑事优先的错误观念。 相似文献
12.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吴益民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3):70-74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日本作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较早地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中日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之处,通过比较可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构建内容全面、协调配套的竞争法规体系,强化和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设立职责齐备且具有较高权威的独立的竞争法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3.
商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道远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93-99
中国在民法和商法关系方面采纳了民商合一模式。商法责任是民事责任的特殊形态,但是也有其自身特征。包括归责原则的二元结构;责任的相对性、替代性;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损害赔偿替代原则在责任形态中具有根本地位等。未来的制度体系建设包括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事责任制度的确立、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相互为用和损害替代规则的体系构建。 相似文献
14.
证券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共有的并具有高危害性的经济犯罪行为。几乎所有国家为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规制。了解中美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沿革,探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获得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5.
证券操纵行为是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一种。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不仅是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同时还扰乱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供求关系,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大的危害是在特定条件下会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证券操纵行为概念、构成要件进行阐释,剖析了我国证券操纵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并对我国证券操纵行为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6.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4):296-305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7.
赵宝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6):157-163
国家对行政行为侵权承担责任是因为公权力侵权。公私法的分野导致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其运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行政赔偿诉讼应是受害人通过司法机关让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诉讼,是公权力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赔偿权益处分等方面,也显现出其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征。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国家所负的民事责任。只有如此定位,才能使我们站在更高起点上审视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性质,找出不足,提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19.
陈伟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1):82-86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20.
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