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杨本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11):23-27
针对目前安乐死分类的中义和狭义之说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指出应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无选择安乐死两大类。在有明确分类的前提下,对自愿安乐死合法化、无选择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应给予肯定,这是权利自由主义精神的最好体现。我们不能用绝症患者的痛苦来成全我们的"善良"和"人道",也不能将医学的进步建立在绝症病人的痛苦之上。"传统人道"应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不断向"理性人权"方向迈进。同时,法律也应支持和疾病斗争到底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目前,安乐死作为伦理学最前沿的课题,其合法性困境已进入人们的视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人们便可以控制人类的死亡过程,是对生命只有一次的轻视与对生命的亵渎。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对病人放弃治疗,总体而言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安乐死的支持者论证安乐死的理据似乎无可挑剔,但在实践和伦理面前又显得如此无力,弊端和风险也表露无遗。 相似文献
4.
论生命权的本质与安乐死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命权是具体人格权中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人格权,它维护和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存及安全的人格利益,其本质是维护自然人有尊严的生存及其对生命利益的自由选择。但反对安乐死的一些主张,却忽视了生命权的本质,以维护生命权的名义却剥夺了生命权人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5.
安乐死权利以赢得死的尊严为其目标。然而,法律实践中“死的权利”却往往只能带来挫败与羞辱。“黛恩案”说明在现代法权系统内,“死的权利”不仅难于实现,而且从根本上与死的尊严相悖。这根源于“自由意志化”和“尊严权利化”的双重作用。只有突破“意志论”自由观和消极权利观的制约,安乐死方有可能赢得法律上的尊严。 相似文献
6.
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医学、法律、哲学等诸多领域,对于安乐死问题一直存在赞成与反对这两种声音。安乐死并不与伦理道德相冲突。反对安乐死论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以一种伦理道理驳斥另一种伦理道德,不具有科学性。安乐死问题与生命权体戚相关。安乐死某种程度上是生命权的表现形态之一。安乐死立法是建立在发达的医疗制度、法律制度等基础上的。当下中国对于安乐死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本土现实而谨慎进行,对安乐死的条件、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界定。 相似文献
7.
安乐死现已成为当代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有的国家已经或正在为安乐死立法,但关于安乐死合法性问题一直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广泛的争论。分析论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医学发展的影响、伦理道德、立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明确了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郑国玉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1):3-5
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赞同安乐死,出现这种情况与传统儒家和道家的生死观的长期影响密切相关。儒家和道家的生死观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思想基础。其中,儒家的生死观为中国人提供了安乐死的社会价值,而道家的生死观则为中国人提供了安乐死的个体价值。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涉及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立法技术、医疗水平等诸多领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安乐死是人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安乐死立法和实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基于安乐死的特殊性,应对安乐死适用的对象、条件、方法加以严格规定。实施安乐死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定程序,至少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执行和登记备案程序。同时,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0.
11.
12.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二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安乐死”不是有社会危害性。并强调对“安乐死”应从法律上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3.
合法化与可辩护性--评哈贝马斯的合法化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升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42-47
本文揭示和分析了哈贝马斯对"合法化"的诠释,以及哈贝马斯理解"合法化"的方法、重建合法化的思路.文章指出哈贝马斯所理解的合法化统治是有客观基础的,而不是简单地以人们的赞同与否为标准;合法化的问题不是一个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不是一个在既定的政治制度框架内进行合理决策的问题,而是一个在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观基础上进行社会认同和社会整合的问题(编者加). 相似文献
14.
15.
安乐死与人生命价值的哲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哲学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对当代医学的反思和对传统自然观、生命价值观的批判。对医学的哲学观点不同,对自然和人生命价值的哲学理解不同,对不同死亡方式的态度就不会相同。即便都是安乐死,但对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的态度也不会相同。就当代人而言,死亡本身不可避免,但死亡方式应当是可以选择的。只要有利于捍卫人的快乐与尊严,有利于追求人生命的意义,不管选择怎样的死亡方式,其死亡都比泰山还重。 相似文献
16.
17.
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而营利性本质可能使公司只狭隘地关注于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这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司承担慈善捐赠的外部理由。公司进行慈善捐赠,能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进而给公司带来长远利益,这是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内部理由。现代社会已基本上意识到,公司慈善捐赠,不仅符合公司本身的利益而且符合社会的利益,能直接或间接地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所以世界各国均承认公司慈善捐赠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8.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向——缩小刑法的干预范围。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一种观念的更新。本文从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发展进程入手,以刑法的视角分析安乐死的非犯罪化问题,进而提出安乐死非犯罪化之条件限制和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9.
为了回答"文学史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对文学史本体进行理论建构与反思。文学史哲学是文学史理论的基础理论,即对文学史进行哲学反思,深入探讨文学史述史的历史观念、逻辑线索以及合法性等根本问题。历史包括"客观的真实"与"呈现的真实"两种情形,文学史述史把握的历史仅仅是"呈现的真实"。这种"呈现"是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学历史记忆的书写的结果。从事文学史进行研究和写作,会面临"如何实现文学史述史的真实性"以及"在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如何记录文学史"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实质上都指向文学史述史的合法化问题,即文学史书写的学理依据何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撼动了以科学性和客观性为标榜的现代历史编纂学,在这样的冲击之下,作为学科史的文学史同样需要重新探讨历史编纂的知识学依据以及历史书写的准则与方法。 相似文献
20.
何庆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8):78-81,96
安乐死共有三种类型,即直接死亡帮助、间接死亡帮助、消极死亡帮助。我国的民众、人大代表以及学者都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过很多努力,但直至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然未被法律认可。在刑法的视野下,安乐死出罪化应视其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路径:消极死亡帮助否定了医师的治疗义务,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间接死亡帮助属于经被害人承诺的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直接死亡帮助欠缺期待可能性等可归责事由,不具有有责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