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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约乘运权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购买车票后即和承运人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即享有依约乘运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一些经营者为揽客或其他原因,不按约定发车、运输,本来一个小时可到达的,却折腾了  相似文献   

2.
《家庭科技》2006,(4):50-51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相似文献   

3.
去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电信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  相似文献   

4.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5.
在涉及消费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商贩为欺骗消费者,往往在双方交易中不提供商家的真实情况及所售商品的有关证据,使消费者吃亏后又有理讲不清。而要避免这一点,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凭证。 票据 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有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票据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消费者应主动向商家索要票据,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规定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参加者履行合同的一种强行性规范,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衡量和判定合同当事  相似文献   

7.
去年12月1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始执行新的《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规定指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  相似文献   

8.
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9.
全国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正式施行。最近,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中涉及的问题作了解答。 (一)正常休假也是“正常劳动” 问:要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算不算正常劳动? 答:《规定》对“正常劳动”做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称为  相似文献   

10.
毕晓平 《东岳论丛》2007,28(6):189-191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这些经营涉及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自身又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因此经营者一旦忽视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其侵权行为往往涉及面广后果严重,消费者反映必然较为强烈。  相似文献   

11.
竞争法在我国兴起时间并不久,理论界对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我国把竞争法主体称为经营者.总的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营者的定义存在矛盾的地方,这同时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混乱.我们应当把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定义宽泛化,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论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也不管其行为责任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法定限制和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违反了我国竞争法的规定,进而可以适用竞争法来规制.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市“快乐无线”小灵通通信业务的开通,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快乐无线”这一新的较为经济、有效、方便的通信服务的同时也遭遇到一些麻烦和困难;一些经营者和生产者以国家没有制定“三包”办法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甚至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导致一些消费争议不能及  相似文献   

13.
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该获得何种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残废以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4.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15.
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6.
申舒  张仁博 《理论界》2004,(1):60-61
股票期权(StockOption)亦称认股权,是指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通常在5至10年内),按约定的价格(认股价或行权价)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它是一种物质激励机制,旨在将经营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以提高经营者的努力经营程度,延长其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推动企业的发展。尽管股票期权的利弊并存,人们对它的认识褒贬不一,但毕竟我国已有一些企业开始实行,而且从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相似文献   

17.
1.“7日”规定。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  相似文献   

18.
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包括显性的好评返现和隐性的好评返现两种形式.它是代替“花钱买虚假好评”的一种新型竞争方式.然而,它确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取“好评返现”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利用“好评返现”行为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的附赠促销,对经营者自身和消费者都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其次,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和加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使之失去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一、消费者组织的含义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区别我们这里讲的消费者组织,是指除开从行政意义上讲的消费者机构以外的其它一切消费者的社会团体。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中设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组织不包括在内。消费者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组织。从静态意义上说,消费者组织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按照一定程序组织起来的社会、民间团体,它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而行政组织则是指国家为推行政务,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建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  相似文献   

20.
约定违约金高具有多重功能,如预估损失、促进履行、增加确定性、排除或限制证明责任、减少诉讼、降低交易成本等。约定违约金虽属合同自由领域,然法律往往对其进行特别规制,学界对此有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以实际损失的13倍作为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尽管该标准有明显优势,但其不能有效促进履约或预估损失,降低了确定性,强加了本欲回避的证明责任,额外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诉讼概率,混淆了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不同需求,具有明显的内在缺陷。立法有必要回应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一体性判断标准,并区别对待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严格解释“过分高”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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