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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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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确定为信息自决权,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侵犯信息自决权之可能,因此刑法应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对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梳理,虽多为未公开信息,但也不乏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信息应如何认定,在把握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分类保护。具体而言,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分为自行公开与合法公开。对于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以及处理行为侵害重大利益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3.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由于刑事立法对伪造货币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达方式 ,因而刑法理论中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为了统一定罪标准 ,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对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伪造并持有、使用货币的定性这四个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作探讨 ,阐述自己浅见 ,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对网络举报中若干问题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举报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网络举报中的一些危害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刑法该怎样更好地来保护网络举报权的行使?这一系列问题尚缺乏理论支撑或尚存法律空白。对网络举报严重失实的行为,在认定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对于借网络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若旨在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旨在取得财物,则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若官方网站的工作人员借网络举报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对官方举报网站泄密的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宜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以报复陷害罪来处理;对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的行为,若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应按报复陷害罪来处理,但该罪还有待立法作出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8.
张丽 《天府新论》2012,(4):71-74,127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方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应对之策.然而,客观考量该立法进程及其规定,推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诸多理由尚存疑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将伴生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而非刑法的缺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虚假广告犯罪属于行为类型而不是犯罪类型,其并非理所当然地仅成立虚假广告罪。刑法条文并非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依据法条而形式地解释刑法,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事实及刑法所意图保护之法益进行实质解释。虚假广告犯罪除了会涉嫌虚假广告罪,亦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诈骗罪等诸多犯罪。以虚假广告为手段、散布不实内容的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给消费者招致财产损失,则以诈骗罪处置更为适宜。在名人有意代言欺诈性虚假广告的场合,可以适用刑事推定理论来确定名人对欺诈性虚假广告具备明知的心态,并以诈骗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1.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必须产生于挪用公款行为之前;刑法不应当将挪用公款罪的具体用途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当将共犯仅仅限定为使用人;单位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5.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6.
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阈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9.
本文第一个问题: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台湾学者持否定态度,大陆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运用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分析后认为,受贿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本文第二个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必要共犯。台湾学者有肯定、否定、折中三说,大陆学者有肯定与否定二说。笔者从两罪的构成要件、罪质及外国立法例等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两罪是非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20.
共犯未遂,即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共同犯罪是单个人故意犯罪的有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尽相同,每个共犯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在认定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的问题上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认定共犯未遂的理论根据要解决什么是共犯未遂,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各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将客观障碍使犯罪结果没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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