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婚内夫妻一方为支持或协助夫妻他方的学业、事业的非经济贡献和经济贡献之补偿,不宜采"无形财产分割说",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不应放在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而应放在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完善上.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2.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否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公共财产范围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对人力资本增加做出贡献的一方能否得到充分补偿,关系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以及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实现.从人力资本的本质进行分析,人力资本具有财产属性,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加以分割.我国法律应当将此确立为原则并对分割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5.
共同财产制家庭、分别财产制家庭以及两代复合家庭中,均应当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地区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可作为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家庭中,权利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家务劳动量可认定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或夫妻同等家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分别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在婚内和离婚时均可提出。两代复合家庭中权利主体是承担了家务劳动的老人,义务主体是老人的成年子女夫妻或成年子女,老人承担家务期间成年子女夫妻之间不再有家务劳动补偿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追究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以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构建婚内侵权民事救济机制,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以及建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法律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有利于遏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乃至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完善民事立法的进一步要求。  相似文献   

7.
高迎迎 《理论界》2012,(5):63-65
婚姻法对一方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是以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财产为分野的,笔者认为判断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根本路径就是法律行为和权利变动,债权行为对于判断财产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点体现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释义的相关规定中,但从未得到明确。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指导下的个人财产形态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都可以作为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8.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9.
试论婚姻补偿请求权及其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补偿请求权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因对婚姻或对另一方有隐性付出和投资 ,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财产无形转化为另一方所掌握的技能 ,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婚姻补偿请求权是基于家务劳动也有价值的理论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在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平间取得的平衡。新《婚姻法》4 0条规定的婚姻补偿请求权 ,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其实 ,实行财产共同制的夫妻 ,也可以适用婚姻补偿请求权 ,在构建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时 ,应完善或补充婚姻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目的是想防止那些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遭受损失.但由于立法本身存在一定问题,致使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广州市人大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直接原因是现实需要,而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陷.世界各国在立法中明确使用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基本上未有,但与此功能相似的条款却很常见.借鉴国外立法,采用被告知方式来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是理想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共有人死亡后,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或者全部共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处于待定状态.共有人死亡后存在有继承人和无继承人两种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实际,针对共同遗嘱、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例外等问题,建议进行相应确认和规范,主要包括确认共同遗嘱,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确立遗产清算程序和确认无人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归属其他共有人三方面.  相似文献   

12.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或不足主要有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过于简略;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缺乏具体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逐步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婚后财产划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财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却存在着性质和权属难以确定、分割和继承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涉及淘宝网店财产分割的审判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价值难确定、归属不公平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在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注意保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提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组织多机构联合评估价值,保护人身利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夫妻平等原则为观念引导,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重要保障,以经济补偿请求权为权利的救济途径,其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诠释入手,针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规则没有充分考虑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以及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婚姻专有性投资一方的贡献和牺牲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应该在均等分割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夫妻相互有提供财产信息的义务,将夫妻双方对其产生都有贡献的期待权作为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并根据情况对做出婚姻专有性投资一方的贡献和牺牲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是当前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根据。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因过于概括简要,又无统一权威性解释,故在适用时往往认识不一,因认识错误而导致案件错判者也屡见不鲜。随着商  相似文献   

17.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改进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但这次修补式的修改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能完全满足调整现实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的需要。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应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合理增加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构筑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8.
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获得与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可以采取平均分割、估价分割或保留分割请求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返还财产的;有判决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另一方配偶诉讼请求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赠与人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此,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应当增设"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条款和夫妻非常财产制.  相似文献   

20.
"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婚后以共有资金或者婚姻资金偿还抵押贷款、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在美国很多州,"联合购买住房"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部分所有权被认定为"婚姻财产"或共有财产。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对于所有权方配偶或婚姻共同体的所有权份额进行估价的方法被创造出来。这些方法是:摩尔—马斯登案估价法、马姆奎斯特案估价法、伍斯南—施密茨案估价法、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基林案估价法。在我国,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八类估价方法,但是它们各有不足。有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得到完善的勃兰登堡—米什勒案估价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