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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图书馆学界和法律学界对此问题形成了合同关系、服务消费关系等不同观点。需要明确的是,高校图书馆不同于普通的图书借阅机构,它的非赢利性、非自由选择性、服务对象的特定性、适用规范的强制性等特性都使其区别于合同法律关系和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与学校一起担负着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是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化身,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授权,高校图书馆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几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因教育管理而产生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因教育保护而产生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立法上应设计相应的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民事责任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判断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应依据我国现有民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界定学校和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校和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教育、管理和保护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以监护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学校存在过错时,才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社会转型导致我国教育主体发生了分化,这一时期基本的教育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庭与受教育者.教育主体的分化意味着教育关系必然发生变革,社会转型中的我国教育关系较以前有所不同,包括教育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关系、教育教学关系、教育契约关系、教育监护关系.处于变革中的教育关系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产生了政府行使的国家教育权,社会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学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等新型教育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颁发学业证、学位证等教育管理权,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把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界定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将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等纠纷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有利于在对学校管理权进行有效司法审查的同时,充分尊重学校管理自治权。  相似文献   

6.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指导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理论,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并无明确的特别权力关系概念,但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特征的管理关系却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地存在着。由于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质,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依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也应作进一步梳理。  相似文献   

7.
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权,是广义社会教育权的分解物,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殊规定性的国家权力,即以实现社会整体的教育权利为目的,并以满足服务于这一权利的要求为目标。由其它社会力量作为权利主体直接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利,形成了与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相对应的、由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狭义的社会教育权。地方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不过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衍生物  相似文献   

8.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近年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对此问题也存在着一定的异议.我们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辅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高校的一切管理工作都应服务于教育和培养人的目标,对学生的惩戒与处罚是为了教育学生,处分的措施应当与教育的目的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9.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与被教育、被管理、被保护的关系,而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既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民族学校的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民族学校与政府、社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族学校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性法律关系和特殊性法律关系。要依法办好民族学校,既要重视一般性法律关系,也要重视其特殊性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1.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校办学自主权 ,既不同于国家权力 ,也不同于私人权利。它是以学术权力为内核 ,以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外在形式的公共权力是学术权力与国家教育的结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区分为两种性质 ,一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不平等的公法关系。政府与高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公法关系 ,但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 ,属外部行政关系。  相似文献   

12.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三种构造模式分别体现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利益平衡体现出的幸存者偏差效应,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以主体场域信息自治为中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13.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体系中,社会法是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并被界定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虽  相似文献   

14.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性质三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及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这三对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两个法律关系性质。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契约);教师是高校的代理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代理关系下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及相对人权利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教育行政纠纷时有发生,并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解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行政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做了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云南芒市傣族地区的乡村教师为例,从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描述不同时期乡村教师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阐释乡村教师身上的文化冲突。传统教师扎根于乡土社会,在地方上承担教化功能。现代学校教育使教师获得国家身份,进而被纳入国家体制中。乡村教师与乡土社会的关系表现为从乡土化教师、候鸟式教师向逃离型教师的转变。乡村教师逐渐脱离乡土社会,其国家身份上的单向度,使其难以有效编制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活力,这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由此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体现,是依法确认和保护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正确关系的核心问题。一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现,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权与国营企业经营权和自主权之间的“三权”关系。经济论著中,人们已经从社会分工、联合劳动和物质利益等方面,充分论证了要正  相似文献   

18.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指导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理论,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并无明确的特别权力关系概念,但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特征的管理关系却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地存在着。由于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质,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依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也应作进一步梳理。  相似文献   

19.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关系论要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基础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兼及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和内部规范等。国家科研项目中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与科研人员的法律关系,国家机关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法律关系,科研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法律关系,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五种类型。以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以及科技部的三部规范性文件为样本,研究其所设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现其各自特点与不足。并由此发现未来立法发展的三条道路,以及现有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20.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为己任,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阐述一个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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