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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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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80-186
为避免居间人利益落空,防范跳单行为的出现,需从居间人和委托人利益衡平原则出发,判断跳单是否违约。但是,跳单行为的性质和跳单条款的效力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回到居间合同本身,充分认识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的特殊性,再造居间合同的法理基础。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的关系,避免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在解释论层面澄清和解决我国居间合同立法;如果中介未最终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则可基于合同法的填平责任原则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似文献   

2.
3.
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中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与金融业强调监管审查,但立法层级不高的现实产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行政规章借"公共利益"的外衣否定合同效力成为司法裁判中可选择的路径。本文在商事案件的分析基础上,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选取了伟杰公司和天策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对其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民法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化的表现,故违反规章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应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性的不确定性概念,应作为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并且在裁判说理中充分论证,避免得出违反规章等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参照规章的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中"不予适用",标志着参照规章中的"个案拒绝适用说"转向"普遍拒绝适用说",即法院有权间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或者说,第5号指导案例扩大了法院在参照规章中的审查权。在由《立法法》确立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不予适用"的适用需要以判断上下位之间是否"相抵触"为前提。判断"相抵触"的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的;(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的。  相似文献   

5.
合同僵局并非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实践中由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时有发生。解除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仅可以使双方摆脱合同的束缚,免去诉累,也可节约社会资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遗憾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尽管为"合同僵局"提供了解决之法,但该条无法适用于金钱之债引起的"合同僵局"。在实践之中面对此类僵局,不同的法院的裁判路径不尽相同,且皆存在不足之处。目前,金钱之债造成的"合同僵局",最佳的路径选择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6.
董妍  张又文 《齐鲁学刊》2022,(3):99-111
法院在适用“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与“不具有利害关系”和“不属于受案范围”混用的现象。从文本分析可知,这3个条款分别对应着诉的利益的3个要素,在立法目的上应为平行规范。现行规范表述上的交叠导致法院适用时的困难,亦导致了对相同性质的信息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在裁判中还存在裁判方式选择不当与论证不充分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采用狭义的诉的利益,明确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为权利保护必要性,并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加以确定,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7.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解亘 《浙江社会科学》2013,(2):80-86,79,158,159
围绕因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的储户与银行间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以往采用侵权或者违约的理论构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是因为没有能准确把握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的清偿在法律效果上孰为原则孰为例外;另一方面,则是缘于对银行账户之特殊性的过度解读。2009年公布的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摒弃了之前的立场,正确地选择了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这对于银行账户之法律属性的把握具有正面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9.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演化过程。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并对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另一条有效途径"。指导性案例作为典型法律事例,是事实与规范相互匹配的样板案件。指导案例3号提供了新型受贿的一般裁判尺度,相关裁判要点是对刑法条文的适法性解释,与特定的事实情形相匹配。在理解和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应聚焦于"类似案件"的事实识别。同时,在成文法语境下,刑事指导案例作为公法性案例具有不同于私法性案例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其原创性和能动性是有限度的,不宜过度期待和追求。不过,这也并不影响其"指导性"功能,包括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承载"社会指引"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实现。此外,定罪案例和量刑案例应当并重,今后应加大量刑案例的培育和研发力度,同时在编写技术上加强对"案情事实"的叙述和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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