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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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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初期,清政府为了挽救风雨飘摇的政治统治,不得不进行变法。沈家本受命修律后,本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宗旨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在对刑律的修订中体现了沈家本废除肉刑、削减死刑、禁止刑讯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罪刑法定、故意、过失等刑法理论的开阔胸襟。  相似文献   

2.
正如美国社会法学派法学家庞德(R.Pound)所指出:“没有法学家,便没有法。”①在法律的常态发展中,法学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到了法律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学家的作用则更为重要。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的晚清法律改革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可以印证法学家在法律转型中的重大影响,及法学家的作为与社会文化文明度、政治环境容忍的关系。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文化态度和执著坚韧的性格特征,对晚清法律转型的模式和程度产生了影响;沈家本刚柔相济、曲当合时的改革方法使他虽遭礼教派反对,却仍得以主持修律十年之久,并使一系列新型法律得以通过;清廷的修律决策为沈家本等人提供了政策的保护和抗争的依据;沈家本的偏颇与不足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亦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3.
前言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清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年间进士,历任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曾收集古代法律资料作了整理和考订。他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停止刑讯。修改《大清律  相似文献   

4.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观以"仁"为纲,探求法理,兼容中西,融会贯通。他建立了近代式的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指导了晚清的修律改制活动,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在法学领域,沈家本是开眼看世界的代表人物之一。沈家本既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又接收了西方法律观念,其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对于繁荣现代法学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司法改革,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清末新政修律的核心内容。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作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也因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清末司法独立改革的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6.
寄簃,是我国近代启蒙法理学家沈家本的别号。沈氏曾任清朝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传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受命主持修订法律,在刑法上作了局部重要改革,并主持制定了民法和商法草案。《寄簃文存》是其整理、考订我国古代法律史料的重要著作之一,是研究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资料。李光灿同志对该书作了系统的研究,本文即是其研究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7.
成富磊 《兰州学刊》2013,(1):205-207
清末围绕新刑律的修订有一系列争论,张之洞之后,以传统明刑弼教原则对修订法律馆刑律草案进行反驳的代表为桐乡劳乃宣.在预备立宪阶段,清廷以上谕的形式为新刑律草案规定了礼教与宪政的双重约束.在此前提下,沈家本与劳乃宣实无可能以礼教派与否来分别.以劳乃宣措意的“亲属相殴”条为例,本文认为沈劳之争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刑律正文中是否严格按照服制明定等差.这是信奉旧律原则的劳乃宣真正关心的地方,也是沈家本不愿由为说辞加以辩解之处.  相似文献   

8.
<沈家本传>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著名法律史学者李贵连的代表作,也是我国目前研究沈家本的著作中较为出色的一部.  相似文献   

9.
沈家本修律的思想出发点即是法律救国,这与沈家本的个人成长环境和社会经历是分不开的。其法律救国思想主要体现在力主改革旧律、接轨西律以收回治外法权和引入西方制度,以实现富国强兵,促进中国近代化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文章探讨了沈家本清末修律的爱国主义理想目标和求实精神,涵化西方法文化的价值选择;论证了沈家本以情理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法治主义为涵化西方法文化的联结点,熔铸人类法文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精神,作为清末修律的理论武器。文章从清末修律保留皇室特权和封建伦理尊卑贵贱等级因素,指出沈家本未能汲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和“个人本位”法律精神的局限。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近代法制思想发展史上,谁揭开了第一页?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说首推沈家本,迄后有不少学人也都以此为定论。其实这个看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沈家本是晚清的大臣,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奉上谕”研究欧美法律。他的所谓法律“新思想”,与洪仁玕相比,在时间上就晚了近半个世纪;若就内容的深度、广度而言,两者更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相似文献   

12.
从中美比较看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敏 《社会科学》2001,(11):34-38
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原则 ,在中外法制史上都发挥过很大的作用。当今世界仍然有很多国家在采用这一制度。特别在实行英美法系的美国 ,陪审制度更是在民众观念中根深蒂固 ,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人把陪审制度叫“peoplejurysystem” ,即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又分为两种 :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和对执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证据的审查 ;小陪审团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事实的审断。目前我国也采用陪审制度。历史上中国并没有陪审制度 ,是舶来之物。清朝末年 ,清政府在组织沈家本、伍庭方等人对法律进行修订时…  相似文献   

13.
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是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史上的一位具有爱国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想的法学巨擘和改革家。他是浙江湖州(原吴兴县)人,吴兴县清时为归安、乌程两县县治。李贵连先生在《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一书中有一段引自《沈氏家集》的叙述:“沈氏家族,世居浙江省湖州。先祖为明代秀才敬桥。敬桥之前,沈家居住在湖州城北朱洪村浒稍桥。敬桥迁居湖州郡城浮星桥。此后,沈家即世居此地”。据《吴兴沈公子惇墓志  相似文献   

14.
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超出了传统修律的藩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相似文献   

15.
清末中西竞争语境下的刑律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由沈家本所主持的修律活动是法律史学界持续探讨的一个话题 ,治近代法律史的学者几乎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然法律或法制的变革是晚清“变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西竞争、西潮激荡而带来的这一时期思想、社会的急剧震动和变故 ,是研究清末法律变革问题时所应该参考的、不能与之割裂的大背景。本文将尝试从清季中西竞争这一语境着眼 ,主要以刑律的修订为例 ,探讨清末的那次“法变”。  相似文献   

16.
1906年清廷宣示预备立宪,却未对过渡时期的立法权力作出安排,由此引发次年修律权之争。戴鸿慈和张仁黼提出以法部、大理院专司修律,岑春煊提出另组立法机构,意图夺取沈家本的修律权力。奕劻主导的宪政馆却以不合三权分立之义为由,反驳诸议,主张分解立法权,建立法律馆掌法典编纂权、宪政馆握考核权的立法新制。其议奉旨获准后,沈家本留任修律大臣并重组法律馆,形成以留学生为主的修律班底,不少人又为宪政馆要角,甚有利于趋新法律的制订与出台。  相似文献   

17.
沈家本(1840——1913年)清代归安(今浙江吴兴县)人,字子惇,别号寄簃。光绪年间进士。历任刑部侍郎、修定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他对我国历代的法律资料,做了广泛、系统的收集、整理和考订工作,并且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作了深入的研究,有大量的著作问世。仅现存的《沈寄移先生遗书》甲、乙两编就收有沈家本所撰《历代刑法考》、《寄移文存》、《说文引经异同》、《古今官名异同考》、《日南读书记》等各种珍贵文献资料三十五种(其中,甲编二十二种、乙编十三种),总计一百九十一卷。在这里,汇集了他的主要著作。  相似文献   

18.
张立胜 《船山学刊》2011,(4):157-160
劳乃宣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曾国藩“礼学经世”的衣钵,倾心于礼学研究,以期实现所谓“中兴之梦”。他竭力维护“以礼入法”的传统,反对沈家本等人修订的以西方法律思想为主旨的《新刑律》,成为继张之洞之后礼教派的核心人物之一。其思想主张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某些可取之处,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礼教秩序和腐朽的清朝统治,具有保守性。  相似文献   

19.
隋亮 《北方论丛》2010,(3):89-92
晚清时期的经济发展、社会思潮以及清政府试图摆脱统治危机等原因促进了晚清商业立法活动。晚清商业法律的修订伴随着清末新政的实施而历经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初步的商业法律体系,促进了当时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商业法律现代化的历程,为中国现代商业立法打下了基础,为以后中国商业法律的制订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唐明律研究本身是法律史研究中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术性问题,但在清末社会变革的特殊背景下,对唐明律的研究与评判实际上与当时的法制变革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薛允升的贡献在于他意图以唐律为标准来评价明律,从而间接地批判清律.沈家本继承和发扬薛允升的批判精神,并第一次试图用西方现代法律思想来对唐明律、甚至整个中国传统法律进行评判,从而为其法律变革提供精神动力.就纯粹学术而言,他对唐明律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但沈家本首先是一个法律变革的实践家,他对学术的追求不得不让位于他对"法律救国"理想的追求.对此,我们应当持以"理解之同情"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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