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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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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勤芳 《兰州学刊》2007,(11):123-126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诸如索要"同居权"、"空床费"的案件.从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即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的义务,只是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国外许多国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我国历史上也有夫妻同居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不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和同居义务是符合国情的.  相似文献   

2.
非婚同居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亟待法律调整,法律的态度却是回避和尴尬的.在承认非婚同居合法性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同居自由原则、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原则、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来完成非婚同居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明确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3.
非婚同居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亟待法律调整,法律的态度却是回避和尴尬的。在承认非婚同居合法性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同居自由原则、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原则、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来完成非婚同居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明确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4.
同居,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标志着社会的开放,标志着公众舆论对非婚姻内的性生活和同性恋行为的一种宽容。我国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并形成了很大的未婚"同居族",我们应该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而回避或制裁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对同居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美国各州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少数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大多数州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一些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是多样性和保守性,该制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分裂为婚姻制度与同居制度两部分.  相似文献   

6.
在婚姻家庭领域 ,人们渴望爱情 ,追求高品质婚姻的同时 ,婚外同居、重婚等已不是个别现象。适应现实的需要 ,新《婚姻法》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列入了总则 ,但只就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作出了规定 ,并未将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展开。夫妻之间的道德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调整 ?如果法律介入了夫妻忠实道德 ,是否应当细化 ?本文对此将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8.
由于登记婚姻制的强制性,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两个存在交集的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部分重叠。非婚同居有别于婚姻,不能直接适用有关婚姻的规定,但又要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使得其合理的诉求不至于被法院拒绝。有些关系则可以类推适用婚姻关系的规定如家庭暴力、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应适当限制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以维护婚姻正常的家庭职能。  相似文献   

9.
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性关系在1975年以前要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仅为离婚过错之一;继而,理论与司法认为,忠实义务还应包括对配偶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忠实;随着法国1999年对以民事契约方式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以及事实同居的法律认可,忠实义务是否存在于上述的伴侣之间,也成为热点问题。基于道德自由化及忠实义务松弛的发展趋势和共同生活新形态的出现,有观点提出忠实义务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即忠实义务的契约化,无论是否有婚姻。  相似文献   

10.
周光发 《理论界》2005,(10):152-15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家庭暴力、非法同居、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婚姻法>重新修改并颁布实施,并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或受害方的权益予以有效保护,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处理的规定.法律上观点论争及条文取舍,与不能正确判定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及与民法自然债制度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对该种补偿不能从有效、无效、不法原因给付、赠与合同等来理解,也不能视为法律毫不介入的纯粹道德行为.该种给付的合伦理及合社会观念性、传统分析的无力、中间处理的需求、域外实践处理的借鉴,决定了对其应作民法自然债定性并作相应司法处理.婚外同居补偿处理提供了深化理解自然债并完善民法相关制度的契机,立法对此类问题的规范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其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并与住所决定权密切相联.行使同居权并不是实行性自由,取消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妇女获得性解放。我国婚姻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互享同居权,这不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更不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相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人类本性和婚姻目的的,另外也解决了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相似文献   

13.
魏长领 《中州学刊》2013,(1):107-111
道德和法律是调节人的社会关系、规约人的行为选择的两大基本文化形态和规范体系。其共同点之一就是对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界定和维系。其不同点是:道德规范大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而法律则需要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加以维系。因此,与法律权利相比较,道德权利具有以下特点:道德权利的产生具有多元性和自发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关系具有复杂性和非对应性、道德权利的实现途径具有多重性、道德权利主体具有自择性等。对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有利于正确理解道德权利的基本特点,进而有利于促进对道德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的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4.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相似文献   

15.
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关于是否要设立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学者们有相反的两种 意 见。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设立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不仅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有现实的必 要性。  首先,这是由婚姻的内涵所决定的。婚姻,是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当时社会承认的 男 女两性结合。而夫妻同居义务,则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由此可见,夫妻 同居恰恰是实现婚姻目的,体现婚姻内涵的最直接的方式。  其次,夫妻间同居义务与婚姻关系的性质一致。众所周知,婚姻关系具有社会性与自然 性 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夫妻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16.
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仅为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权利与对应义务实质上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与对应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权利与对应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分离的;法的本位应是社会权利本位,它要求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  相似文献   

17.
共同财产制家庭、分别财产制家庭以及两代复合家庭中,均应当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地区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可作为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家庭中,权利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家务劳动量可认定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或夫妻同等家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分别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在婚内和离婚时均可提出。两代复合家庭中权利主体是承担了家务劳动的老人,义务主体是老人的成年子女夫妻或成年子女,老人承担家务期间成年子女夫妻之间不再有家务劳动补偿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探视权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探视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它的产生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我国探视权法律规定的缺陷:对父母的范围作了不必要的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主体地位未规定;子女的主体地位未规定等.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立法建议:规定探视权主体行使探视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探视权中止的9种情形;规定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即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增加探视权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9.
杨惠梅 《理论界》2005,(1):122-123
忠实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它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理应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婚同居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生活体,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对其是否进行法律规制也曾广泛的引起了争议。本文是在支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的价值观指导下,论证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合理性、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原则及合理规制的内容,以期对我国现代婚姻法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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