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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可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活动,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变更机制。  相似文献   

3.
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侧重于信贷需求方面,本文应用调研数据,从信贷供给的视角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覆盖率相对较低的问题。通过对福建省试点情况的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困难在于信贷供给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信贷供给。为了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覆盖率,需要加大试点力度,多方总结实践经验;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的激励;积极构建风险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创新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两难境地,这反映出学术的困惑和实践的窘迫。文章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障碍和必然性,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备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农村金融担保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处于经济社会变迁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适在所难免.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及进一步强化妇女土地权利,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6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界定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解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和转让三个疑难问题.解决这三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相应评估制度和相应监督机制,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允许以公开议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解除对前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无法理上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以更大的土地自主权,以切实解除束缚农民创业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体抵押可能产生的弊端,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防范。  相似文献   

9.
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相似文献   

10.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汉 《中州学刊》2006,(5):90-92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为其流转打下了基础,并使之具备了可执行性。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具备债权和生存权的特点,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允许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和抵押,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两种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2.
按照通说,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权)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①.  相似文献   

13.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14.
季嘉  张雅维 《东岳论丛》2008,29(3):174-176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制度设计不仅关系其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入股等其他流转方式的发展与完善。目前,须针对存在的阻碍流转的特定因素,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借此增加农民收益,提高农业效益,进而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权抵押是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有关森林资源的立法简单地将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又禁止以家庭形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导致了实践中作为林权重要权利之一的林地使用权存在抵押不合法的情形.如何在立法价值和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更好地实现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发挥林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是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刘剑文欧阳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和最大特色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承包权,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使之放活,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然而,放活农地经营权,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关系、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土地流转方式对抵押的影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抵押风险等一系列政策、法律和实践操作难题,只有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这些难题,才能推进"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目的本为保障抵押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抵押权,但赋予抵押权绝对的追及效力又会过度保护抵押权人,忽视抵押人与抵押物买受人的利益,影响抵押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应当限制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行使,转而通过完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与抵押权保全制度来实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以更好地发挥抵押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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