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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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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修订使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而享有少数股东权;股东的知情权;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决议撤销权;确立股东退出机制;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4.
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发展规模乃至分立合并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能够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产生普遍影响。“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本文结合大陆与台湾的公司法,拟就两岸的“资本多数决”制度进行比较,着重对比两岸对该制度的法律控制,以期完善大陆防止“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公司立法。一、大陆和台湾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大陆公司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台湾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相似文献   

5.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复兴。董事会中心主义否定了股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资本多数决规则,不利于充分保护控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与投资信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不过,存量外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在五年过渡期内面临着转型僵局,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宜细分为四个阶段,并设计相应的规制策略。2024年12月31日是外企确立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后时点。若董事会逾期未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任何股东均有权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此前,股东也有权直接激活外资公司的股东主权与股东会职权。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与裁判权不失灵。  相似文献   

6.
论股份回购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志宇 《北方论丛》2007,(2):152-156
在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将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特定情况下,允许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多数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当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时,实质上等于返还股东的出资,这必然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从而削弱对公司债权人的偿还能力,因此有必要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主动退出公司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属于成员权(股东权)中的管理权的表现,而不应理解为股东请求公司行使回购权。股权补偿金请求权则是股东退出权行使中本身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2017,(9)
自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裁判实践中已出现以侵害少数股东的固有权、否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的诸多案例。但是由于股东固有权权利性质的理论学说存在不足,造成了对股东固有权自身理解上的困扰,减损了其制衡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正当性。通过对股东固有权起源的考察,在以契约理论为视角分析域外相关判例的基础上,重新厘定股东固有权的权利性质,有益于减少学界认知上的分歧,彰显股东固有权理论引导我国司法裁判、平衡多数股东利益与少数股东保护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遵循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由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财产所有权,而董事会行使财产经营权,全面、具体地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实现股东大会意图,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公司法正是通过建立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试图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但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会职权弱化,董事会职权强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越来越呈形式化。股东大会的形式化,势必将削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最终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重树股东会的形象和威信,…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各种情形的瑕疵,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公司的运营中较为普遍。当公司机关在作出决议的内容和程序上有瑕疵时,就有可能侵害到股东或公司的权益。为了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对相关决议的效力作出法律评价并给予权利主体一定的权利救济。全面阐述公司瑕疵决议的常见类型、救济方式及其对公司内外部的法律影响等问题,对司法实践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要受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并对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平衡了经济秩序和经济效率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开放性之间的法益关系,在现代商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伍坚 《兰州学刊》2013,(6):163-167
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也应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适用于股份有偿转让的所有情形。股东优先购买权应统一为缺省性规则。在股份交易转让时,只有反对股东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同等条件之要求不应绝对恪守。在股份交易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14.
朱建涛  陈乃新 《兰州学刊》2005,9(2):170-171,117
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是股东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手段,即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确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对于弥补我国现行公司法之不足,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表决权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的权利,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的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等。  相似文献   

16.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免于强制出庭的义务,但我国并未因此而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本文拟从“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礼法制度展开,认为无论是基于天理伦常的亲属拒证权,还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职业拒证权,抑或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及公务秘密的公务拒证权,以及为了保护人权的不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均具相应的伦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进而,本文从证人拒证权的主体、拒证权行使程序及拒证权之例外情形诸方面,尝试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制度建构,认为近亲属、享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持有公务机密的公职人员或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及可能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拒绝以任何方式作证;但是,在证人自愿放弃拒证权,以及在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或因证人兼具被害人或共犯等其他身份时,亦须对证人拒证权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7.
独联体《信息获取权示范法》述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独联体成员国的民族立法中,信息自由成为与思想、言论、出版自由同位阶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关注。在独联体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推动下,出于对信息获取权的保障,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通过了极具权利保障色彩的《信息获取权示范法》。对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信息自由的保障成为独联体各成员国在进行信息社会建设和信息法制建构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保护与政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研究了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和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指出了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界定了农村土地税费最高边界,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农村土地纠纷及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各种违约和侵权的根本原因是机会主义行为,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保护的就是乡政府和村委会滥用的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19.
王珏 《北方论丛》2016,(6):160-164
在集体意思决定的过程中,对违法决议的赞成票数远远超过了决议通过的最低门槛,出现了过剩原因并且存在过失的场合,如何对个人进行归因与归责是现实对刑法理论提出的一项重大挑战。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决议场合,进行因果关系的假定判断时,应当以实际存在的具体事实为基础,而非把各个成员的态度作划一的理解。对此,应当根据当时讨论、决议的具体情况,考察各个成员的态度实际上对其他人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而其他团体进行不具有强制力的决议或匿名投票的场合,则可通过共犯原理将每个成员作为教唆或帮助犯处理。  相似文献   

20.
詹晖 《理论界》2014,(9):75-79
请求权概念长期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定义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请求权是否能简单定义为"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笔者将民事权利分为"动态权利"和"静态权利"两个层面的权利。债权不是请求权,债权概念甚至与请求权在权利系谱上毫不相干。请求权是静态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相对,均是静态权利发挥作用的结果,是静态权利的保障,它不得脱离于静态权利而转让他人。请求权是诉权的原因,但它是实体权利而非程序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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