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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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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的共有房产与其他类型的房产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房产证上写的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而房产却归夫妻双方所有。这种房产证与权利真实状况的不一致已经成为诉讼的焦点。其主要的纠纷形式表现为:夫或妻一方将房产出售给购房人后,夫妻双方因房价巨幅上涨、交  相似文献   

2.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华 《南方论刊》2010,(10):36-38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种包含着承诺和责任的严肃的社会关系。调整夫妻关系的配偶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而且关系着全社会的利益。当配偶权遭遇第三者的恶意侵犯,法律应对合法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提供救济,保障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相似文献   

3.
杨惠梅 《理论界》2005,(1):122-123
忠实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它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理应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相似文献   

5.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6.
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8.
周寓先 《天府新论》2022,(5):102-112
“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9.
亲属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等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使亲属身份权的性质发生根本意义上的改变:从对人的支配权转变为平等人格所派生的权利。亲属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权。由于亲属身份权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其侵权法的保护具有特殊性。依据亲属身份权的价值与立法目的,亲权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配偶权并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其他亲属身份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我国民法上的亲属身份权及其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官玉琴 《东南学术》2007,(3):143-149
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由此产生的与该身份地位密不可分的身份利益.从婚姻目的入手分析配偶权客体,即配偶的身份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同居生活、夫妻共同生育子女以及夫妻相互陪伴、钟爱和帮助.配偶身份利益具有绝对性,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侵害配偶身份利益都应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勤芳 《兰州学刊》2007,(11):123-126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诸如索要"同居权"、"空床费"的案件.从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即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的义务,只是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国外许多国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我国历史上也有夫妻同居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不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和同居义务是符合国情的.  相似文献   

12.
“生育权”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所享有的生养子女或是不生养子女的权利.男人或者女人作为生养小孩的特殊主体,一般都能够拥有生养孩子或者不生养孩子的自由,所以,若是夫妻之间对生养或是不生养子女的意思表示不合意时,或者是男女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法定权利受到对方及其他主体的侵害时,则夫妻之间的生育权问题就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因此,本文将从侵害生育权的情形及其问题的产生视角入手,进而勾勒出“预防和解决生育权受到侵害的对策”.并以此为出发点找出较好解决夫妻之间生育权侵权的法律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13.
不少人认为,夫妻双方离异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放弃.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16.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苇 《东南学术》2001,(2):31-36
本文通过考察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指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有四: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以此为指导,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并分析其理由,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18.
宋忠胜 《河北学刊》2006,26(6):181-185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9.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高经济效益;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维持基本居住生存的住宅居民的优先购买权;它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一定人身权属性的附条件形成权、期待权.有鉴于此,我国现行法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修正为:限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居住性质,非居住(含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及"除斥期间";明确出租人或第三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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