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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0,(4)
儿子方钢与儿媳李丽结婚3年后,我出资20万元,他俩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和儿媳的名字。2009年,儿子和李丽离婚,要求把房产作为他和李丽的共有财产分割,他和李丽返还我20万元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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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们在婚前同居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比较现实的人会觉得,同居可以节省生活开支,毕竟两个人共同负担房租比各自租一套房子要省钱多了;浪漫主义者会认为,同居生活更有幸福感,因为两个人多了许多共处的时间;不婚主义者会觉得,同居生活让他得到了一段无须承诺的伴侣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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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 《社会观察(上海)》2011,(3):28-28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个法律上的表述,并不足以反映中国的现实生活。同居共财制才是社会生活的现实。实际上中国从古代到现代都是同居共财,同居共财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古代,而是存在于中国当代。比如当今的企业家方太集团董事长就有著名的口袋论,他认为钱要放在一个口袋里,夫人和儿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夫人和儿子是同一口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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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伯父于去年去世,他的4个女儿均已出嫁。去世前,伯父的生活全由我们家照顾,去世后,他的4个女儿均表示,遗产他们分文不要,由我处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处理伯父留下的房产?伯父的承包地我能否继续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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