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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的普及,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面临着新的考验,在国际社会就新的法律统一规则达成相应的国际条约之前,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规则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鼓励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性。 相似文献
2.
张丽娜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3):343-347
国际技术转让在法律适用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选择时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不订立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适用法律,各国的做法很不一致。因此,解决好这些问题都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乔雄兵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6):41-4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日益增加,由此导致涉外离婚越来越普遍。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传统的冲突规则主要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主要表现为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以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离婚的法律适用领域,是为了克服传统冲突规范僵硬、机械的弊端所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虽然未来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趋同和共融,但很多国家依然会坚守本国的传统规则,因此,趋同和差异、冲突和融合将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4.
李祖全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6):17-20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相应立法的滞后 ,使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所在。如何充分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律 ,解决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签章、资讯安全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是解决立法滞后阻碍电子合同健康发展、确保新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5.
郭学文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4(1):57-59
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同时它又是一种新的经济行为,因此其法律适用必然有新的特点。应当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摆脱套用传统书面形式的束缚,为数据电文通讯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新的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6.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6):73-82
跨国贸易和互联网的发展,在实现知识产权全球性交流互通的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传统地域性特征引发的政策利益考量,以及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惯性思维,使该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长期遭受不必要争议,只在少数国家得到采纳。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当事人选法自主性的发挥,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确定性与讼争实体结果可预见性,更提升规则适用的程序性效益。新近国际软法规则对此有不同程度的接纳,在事项范围、选法时间、第三人和弱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适用限制各有所见。当前,我国实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为进一步完善规则设定,有必要放宽在预先存在长期相对法律关系等特殊情形下的事前选法限制,将先存关系准据法纳入选法范围,并引入禁止减损第三人权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必要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7.
刘玉勉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39-541
网络消费交易方式已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消费者在领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须面对网络商家利用优势地位给其带来的不利。这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分析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的引入和最密切联系选择的细化三方面,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8.
邱润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4):52-55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当律;但在技术受让国只有一个而保护国有多个的情况下,被许可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许可国法律。 相似文献
9.
丛立先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156-161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渐增多,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较为务实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同时,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0.
高玉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本文从合同法律适用的意义和法律适用的规则两个方面对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 ,重点阐述了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则和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规则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揭示了普通法与特别法、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等。 相似文献
11.
林碧冰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28(1):96-102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为了解决旧的学说存在的缺陷问题,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对确立我国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唐厚渊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9-34
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功能等同原则基本内涵的剖析以及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法对功能等同原则的体现,阐述了为什么只有电子商务法领域才有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是如何与其它原则一同构成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功能等同原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什么指导意义,并最终得出功能等同原则不应该长久地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傅静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7(4):29-34
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的范畴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制等方面论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指出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谭岳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4(1):36-41
自然法理论作为国际私法上诸多重要理论的法哲学基石,是确立自体法理论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的依据。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诸多范畴相比,自体法应为国际私法中的自然法。 相似文献
15.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特性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的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选包装合同和软件拆封授权合同,其特有的预先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其常常限制了消费者的订约自由,不公平不合理地规避法律,甚至存在着某些陷阱式条款,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为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行业自律与社会控制层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于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2):116-122
飞机租赁合同的准据法,通常由当事方在缔结合同时明示选择,英国和美国纽约州法律是最普遍的选择对象。飞机租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式与选择对象,是由租赁交易市场的特点、长期的交易实践、英美国家法律与法律服务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参与飞机租赁交易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准据法选择的两难境地。从实践需要和中国航空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逐渐摆脱租赁合同对于英美法律的依赖是必然选择。当前,中国飞机租赁企业正处于准据法选择的过渡阶段。一方面,对继受成为合同主体的租赁合同,不宜贸然改变其准据法选择;另一方面,对新订立的合同应坚持选择中国法。除了中国租赁企业的努力外,租赁合同准据法选择的改变,也需要国内立法与司法环节的共同配合。 相似文献
17.
合同相对性原则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穆昌亮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5):76-80
契约自由虽然一向是民法永恒的核心和灵魂,但如今却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在该思想的一系列衍生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面临的挑战不言而喻,种种制度渐次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突破,这一系列突破在价值上是重叠的,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灵活的适应性,它经过不断的“突破”,定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完成其现代化的历程。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100-104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市场交易的形式。而作为法律调整和规范的主要对象之一,交易形式的变化要求有新的法律规定与之相适应。在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已经形成了一种浪潮。而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却一直进展缓慢。其中有认识上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立法经验的不足。借鉴有关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制,这其中包括应当建立关于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相似文献
19.
依据中国合同立法相关条文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但中国立法对于如何理解重大误解的内涵却缺乏明确规定。通过参照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为中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必须建立在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的基础之上,并且重大误解只能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其内涵应界定为错误。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上,应适用解释优先于撤销规则,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同时认为在法律后果中表意人只能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不能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